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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至上”原则

  当代的许多法学家对社会主义中国的宪法有很多有关经济制度的规定颇有微词,认为这种规定让中国宪法丧失了作为法的特点,殊不知,相对于对公民权利的规定,对经济制度的规定才是社会主义宪法的核心之所在。早年的中国领导人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就应当要求把整个国家变成一个庞大的股份公司,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就是要为经济建设服务,就是要领导经济建设,1956年4月25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题为《论十大关系》的重要报告,该报告,从十个方面概括了整个社会的各类主要矛盾,全面阐述了共产党的政策,并进而提出了政府(党)要作的工作——“调动一切直接和间接的力量,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45这样的国家,经济与政治已经融为一体,在历史上是空前的。正因为如此,中国的宪法才要规定经济制度,如果宪法不反映这些内容,宪法就是不完整的,它无法反映中国的国体,无法反映这个中国的真实面目。
  总而言之,正因为美国是自由资本主义,反对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所以宪法才要以三权分立、公民权利(消极的权利)为重心,处处防止政府对市民社会的介入;正因为中国是社会主义,要求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所以宪法才要以经济制度为重心,处处强调公有制的不可动摇,强调国家的对社会的义务。两种宪法,因为出发点完全不同,所以重心也不相同,但却反映了相同的立宪思想,即用宪法来捍卫根本国体。社会主义的宪法,也因此而强调宪法至上,或者说,宪法所确立的制度至上。中国政府在很长时间,一直在忠实地贯彻着写入宪法的制度。
  所以,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至上,是建立在抛弃了市场经济,抛弃了私法的基础上的宪法至上。社会主义国家的这种实践的结果如何,已经众所周知,这里就不多费笔墨了。
  (五)小结:
  总而言之,当面对具有强大生命力的自生自发的私法的时候,被认为是至上的宪法并没有足够的底气向私法叫板。宪法至上,只能是在立宪者选择避开私法,不和私法冲突的领域或者根本抛弃私法(后者已被证明是死胡同)的时候才能实现。所以,说宪法仅仅是一部规范国家与公民关系的部门法,在这个部门的诸法律中有最高的地位,也不能算是什么大逆不道的言论,这不过是对现实勇敢的承认罢了。
  四、当代中国的宪法难以至上
  按照流行的说法,当代中国正处在转型期,人们认识到原来的那套计划经济体制已经没有任何生命力,便开始了改革开放,开始重建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重新让私法出现在中国的大地上。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便是中国私法重生的标志。
  
  也就在这个时候,人们开始鼓吹宪法至上了。人们也开始迷茫了。
  宪法至上要求宪法要具有稳定性,要有权威,因此宪法不能像草稿纸那样被人胡乱涂写,但是现实却是,几乎每一次执政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幕之后,紧跟着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会弄出几条宪法修正案修改原来的宪法。20年里宪法被修改了3次,而与此同时,民法通则根本没有修改,刑法也只被修改了一次。宪法学家们因而对宪法被频繁的修改而痛心疾首,说宪法就这样丧失了权威。
  但是,宪法如果不修改,又怎么能至上呢?曾有人说,中国经济改革的过程,就是对宪法一次次违反的过程,事实也确实如此,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宪法六条第一款)但是早在1979年三部与外资有关的企业法颁布后,在中国的大地上,就已经存在事实上的按生产要素分配而不再是铁板一块的按劳分配了。这个现实,直到1999年宪法被修改的时候才被宪法承认,修宪者增加了一款“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宪法十四条修正案)从而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借口,承认实质上属于剥削的“多种分配方式”,不过,违宪的状态已经持续了17年。还有更著名的例子。1982年宪法以毫无变通余地的口吻号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宪法十条第四款)但是在改革开放之初的深圳,这一条就被变通了,土地使用权以出让的方式开始被转让了,并且这种转让得到了中央政府的认可,这种变通是赤裸裸的对宪法的否定。可是,如果不否定宪法,那么深圳或者其他城市就没有办法发展了,更不可能有房地产开发这样的产业。所以政府毫不犹豫的就违反宪法了。直到1988年宪法第一次修改的时候,全国人大才急忙抛出了这样的修正案“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宪法二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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