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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至上”原则

  虽然学者们对法律的概念是什么这个问题从来没有得出过一个统一的而且似乎永远不能也没有必要得出一个统一答案,但是大多数学者们都认可法律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的存在的价值之一便是确定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
  哈耶克认为,“所谓‘秩序’,我们将一以贯之地意指这样一种事态,其间,无数且各种各样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极为密切的,所以我们可以从我们对整体中的某个空间部分或某个时间部分( some spatial or temporal part )所作的了解中学会对其余部分做出正确的预期,或者至少是学会做出颇有希望被证明为正确的预期。”23任何一个社会,都会存在着某种秩序,即使是一个表面上看起来混乱的社会也是如此。24秩序的形成,许多人想当然的认为“是某个具有思考能力的心智设计出来的”,25某些秩序或许如此,但是更大多数情况下,秩序是无法被少数的几个精英设计出来的。市场经济的秩序便是如此,它被哈耶克称为“自生自发的秩序( spontaneous order )”。 “自生自发的秩序”这一概念,被哈耶克解释得颇为复杂,26但是它并难于理解,通过对日常生活和对自然界的观察,我们就可以同哈耶克一样,发现在身边自生自发出的秩序。例如,北京大学图书馆3楼的自习室,便有着被人们默默遵守的自生自发的秩序,某位北大法学院学生在一篇法律社会学论文中,生动的描述了这个秩序:
  “当一个准备自习且没有占座的学生进入一座教学楼后,他首先要看一下课程表,以排除正在上课的教室;之后他会进入剩下的教室中的一个,当看到教室里所有的座位上都摆放着书本或坐着人时,他就会离开这间教室而寻找下一个目标;在重复了若干次这样的过程后,他会找到一个空座位坐下来,开始自习。这个行为模式在北大校园内每天都要被重复无数次,占座用的书本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一种标示作用,它给了每个正在寻找座位的人一个十分明确的信息:这个位子不能坐。在这些信息的综合作用下,寻找座位的人可以顺利地找到一个可用的座位,而不会引发冲突。从这个意义上讲,占座的规则在整个自习秩序的良好运转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人们对它的遵循形成了一种“自生自发秩序”(spontaneous order),在这一秩序下人们的行动有着正确的预期。 对一个在没有空座位的情况下使用别人座位的使用者来说,他清楚地知道,一旦占座者出现,他就要离开;而对一个占座者来说,他不必担心在午休或吃饭的时候,自己的座位会被人抢走。我把这种由对占座规则的普遍遵循而获致的秩序称为“占座秩序”。27这种规则绝非哪个拥有权力者的创造,而正是所有图书馆的使用者长期以来默默的行动所自发形成的”。
  私法,作为市场经济秩序的守护者或者说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部分,就是这样自发的生长出来的。套用哈耶克的语法,私法是“自生自发的法”。私法规范的形成,源于人们长期的交往,在社会出现明确分工的条件下,没有哪一个个体可以自给自足,所以,交易成为人们生存的必需,没有规则的交易,无法长久的维持。历史研究表明,在国家,成文法诞生之前,交易就已经非常繁荣了,确保交易秩序的规则,无疑便是交易习惯,这些习惯,是人们在一次次的交易中,如同淘金般的从无数种交易方式中挑选那些交易成本最低,最有保障的交易方式,然后又通过无数人的实践,进一步改进这些交易方式,传播这些交易方式,达到了一种所谓的“内部建立的平衡”,28终于形成了交易习惯。成文的私法典,实际上是国家开始关注市场经济交易的结果,是法学家对这些交易习惯的总结。国家认为它有责任维持市民社会的交易的秩序以维持自身的繁荣和统治的正当性,但是现有的不成文的习惯所维持的秩序却是脆弱的,它总是会被外来者或者一些不守规矩的人所破坏29,所以制定出规范的法典具有莫大的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交易秩序的价值。但是,重新创造一套与现有规范相悖的规范无疑是成本巨大的荒谬的想法30,所以被国家所雇用的法学家们的策略是总结现有的习惯,然后通过立法将这些习惯固定来,并用国家特有的力量保证所有人遵守这些被固定的秩序。于是,法典诞生了。这样的民法典绝对不是法学家们这个精英群体的发明,而只能说是他们的发现,他们发现了现有的习惯,这些习惯是最优的(否则就会被人们抛弃),他们采纳了这些习惯,用精练严谨的语言重新叙述了这些习惯。可以说,无论多么伟大的私法学家,都无法成为伟大的创造者,终其一生,他的使命,也仅仅是在前人的发现的基础上,解释现成的规则,从文字上完善现成的规则,当然,能够做到这一点,已经非常不易。而这被发现的私法却也因此有着强大的生命力,除非市场经济本身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交易规则没有办法被少数几个人发明,政治制度却可以,因为长期以来,政治不过不是少数几个人的事情。所以,与私法不同,作为公法的宪法,是被发明出来。
  历史上主要的几部宪法的诞生,都是和革命联系在一起的31。革命是对旧制度的摧毁和对对新制度的构建,革命之后的宪法,是凭空搭起的楼阁,拼凑起这个楼阁的大部分建筑材料,并不都是来自本国的实践,更多的是来自先哲的设计,来自对别的国家的制度的艳羡后的模仿。美国宪法就是他们模仿的对象。在某种程度上。美国宪法不能算是被“发明”出来的,虽然它的诞生离不开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精英们的鼓吹,它的内容也十分精密,绝非粗糙的习惯可以相比的,但是美国宪法所描述的政治运行模式,却是在它制定之前,便一直有条不紊的运转着。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在除了联邦与州之间的关系上做了并不算成功的设计外32,他们对其他的制度的安排,不过是对现实的发现与认可。由于特殊的历史和地理原因,早在数个世纪之前,英国的贵族们就在和国王博弈,讨价还价,取得一项项权利;早在数个世纪之前,英国的法官就可以说司法的领域国王不应该干预。美国宪法的主要原则,在英国,或者至迟在北美殖民时期,就已经为人们所津津乐道并且亲自实践了。可以说美国的宪法,也是如私法般自生自发的法。可惜,美国的例子只发生在少数几个国家,更多的国家的宪法,还是被那些认可美国宪法政治理念的精英分子发明的。
  美国宪法所贯穿的英美人民实践了数百年的那些原则,被其他国家的精英所认同并视为理想33,是他们发明宪法时候的依据,因此,许多国家的立宪者在制定宪法的时候,多多少少都“拿来”了美国宪法的内容。可以说,在大多数国家尤其是那些后进国家,宪法所包含的思想,是人们的愿望,是人们希望化为现实的东西,而不是现实本身。
  总的来说,私法是先有自然生长出的规则,后有了立法者们的发现;宪法则是先有了政治观念,后有了文本的规则。私法是用现实铸造文本,宪法是用文本改变现实。私法是“被发现的法”,宪法是“被发明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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