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宪法至上”原则

  无论如何,宪法和普通法律(即使它是依照宪法制订的法律)的关系被确定了,即因为宪法是首先被提到的,所以宪法高于普通法律,10普通法律同宪法相抵触的无效。
  此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旦制宪,便必定要省去向马歇尔法官这样的人物的麻烦,在宪法文本中直接宣布“宪法至上”,任何机关都不得对抗宪法,违反宪法的法律不是法律云云。晚近制定的1982年中国宪法,就在其序言中宣称,“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这被认为是在实质上确立了“宪法至上”原则。11
  如果我们总结马歇尔法官的判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序言,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宪法至上”原则的确切的含义,即:宪法具有最高的效力,当任何主体的行为或者任何规范性文件同宪法相冲突的时候,该行为或者文件都不能认为是“合法”的。所以,从本质上来讲,宪法至上原则就是一个由立宪者或者别有用心的人士设计的一套冲突的解决规则,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他们的工具——“宪法”的权威。
  二、“宪法至上”原则的理论基础
  宪法之所以可以的说自己是至上的,是因为“人民主权”理论是可以作为其至上性的基础。
  (一)主权的概念
  “主权”是法国人博丹(JEAN BODIN)在其名著《论共和国》(Six Books of Commonwealth)中提出的一个概念,即:“主权是一个共和国中既定的完全并且是永久的权力”(SOVEREIGNTY is that absolute and perpetual power vested in a commonwealth),12“完全”与“永久”这两个词使主权被定义为真正的最高的权力。因为在一个国家,如果一个权力不是完全的权力,而只是一部分的权力,那么在这个权力之外便必定有其它的和它地位平等的权力,该权力就不能说是最高的权力。而当一个权力是有期限的时候,即使行使权力者的权力在空间上的范围可以笼罩全国,无出其右者,但是一旦事件结束,行使权力者丧失了这种权力,变成了和他统治之下的人民相同的人,这种权力也不能被认为是最高的。一旦完全与永久相结合,这个权力变成为至高无上的权力,也就自然没有任何法律可以限制之。
  主权的归属问题,理论家们以其立场,提出了各种解说,归纳起来无非两种,即,或者主权属于某个实际的主体,例如国王或者议会,或者,主权属于某个抽象的主体,比方说国民、人民、或者被看作法人的国家。
  (二)不存在“宪法至上”原则的情形
  当主权属于一个实在的特定的主体的时候,宪法至上是找不到根据的。
  在专职君主统治的国家,主权属于君主个人(当然是活着的君主)。很少有哪个君主国家会制定一部宪法,即使有君主依据其立法权,制定一部宪法,这部宪法也不能说是至上的,君主制定的其他的法律也是君主行使主权的表现,是主权者意志的体现,君主制定的法律不违背在先的宪法,只是说君主并不想违背自己或者其祖先的意志,不想不等于不能,或者即使真的君主不能或者不敢,那也只是政治上的原因而非法律上的原因,在法律上,主权属于个人的时候,不可能有所谓的宪法至上。光荣革命后的英国,奉行议会主权的原则,主权属于当前的议会,因此,“英国法律不承认,任何团体或个人拥有推翻或废止议会立法的权力”。13依据这一原则,当前的议会的权力自然应当是不受限制的。过去的议会的行为不能约束当前的议会,如果允许一部成文的法律为至上的法律,同英国的议会的立法相抵触的时候以这部法律为准的话,那么就等于限制了当前的议会的权力,也就等于否定了当前的议会是主权者。因此,在英国,“议会没有办法通过一部不允许修改的法律,也不可能通过一部只可在一定条件下才可修改的法律”14,这与中国传统中的“祖宗成法,万世不易”大不相同15。可见,在议会主权的英国是容不得宪法至上这一原则的。虽然英国法学家韦德说,“议会主权在英国所产生的一个后果是该国无宪法保障”,16但是事实上英国能够维持法治和基本人权几百年不变,成为世界上一流的国家,就并非依靠某种法律文本或理论(比方说宪法和“宪法至上”原则的庇护),而是依靠人民的“极强的尊重法律与现存秩序的精神”17,依靠的是伟大的传统。这种传统的力量,要远远高过任何一部宪法文本。
  (三)“人民主权”理论下的“宪法至上”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