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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反申诉和诉讼程序反诉问题研究

  四、结语
  总之,劳动争议纠纷中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正如笔者在《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研究》[3]一文中,对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关系,从二个方面论述了存在的问题,首先是前置程序存在的问题,其次是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本方主要探讨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的反申诉制度的设立及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反诉权的实现问题。由此可见,劳动争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之多。因此,需要更多同仁来研究、探讨劳动争议问题,提出各自的观点及见解,为我国的劳动争议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贡献力量。同时,对笔者的观点请专家、同仁多提宝贵意见。
  注释:
  [1]中国大百科全书编辑委员会《法学》编辑委员会编:《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9月第1版,第360页。
  [2]劳动争议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综合而来。
  [3]参见拙作:《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研究》,发表于中国民商法律网——法学前沿——青年学术频道,更新日期2002年3月29日。
  [4]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仲裁庭开庭裁决,可以选择的程序中,没有规定当事人辩论程序,但规定了仲裁庭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的程序。笔者认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仲裁庭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前,应当有辩论程序,否则,当事人的反诉权就失去程序上的制约,而成为随意性的权利。
  [5]根据相关规定,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应当由特定的机构经办,由企业与职工根据国家规定,由企业和职工分别按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退休后基本生活、医疗等需要而筹集的专项基金。根据规定,职工离退休后,企业没有为职工发放工资的义务,职工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上述基金用于满足生活的需要。但该规定所指是企业没有参加社会统筹,而由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标准,由企业向职工发放,因此,笔者认为,上述费用的含义属于工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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