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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反申诉和诉讼程序反诉问题研究

  三、关于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反诉问题
  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审理劳动争议的程序。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与审理当事人的其他民事争议没有区别,同样有反诉的规定。
  所谓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以达到抵消、动摇或者并吞本诉的目的。它的构成条件是:第一,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第二,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第三,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第四,反诉只能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起;第五,反诉请求的理由(与本诉理由对应,笔者所加)具有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上的牵连性。[6]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却没有规定反申诉程序,这就出现了冲突。
  存在问题是: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规定,反诉的内容如果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条的规定,使得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没有提出反申诉的当事人,如果没有提起诉讼作为原告的话[7],其反诉权实际上是不存在,因为,反诉人的请求如果属于劳动争议,那么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则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提出的反诉不能与当事人的本诉合并审理,当事人的反诉权不能实现。
  2、如果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都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的反诉能否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的规定,先起诉人一方为原告,后起诉人一方为被告应是必然,但在此时,后起诉一方的反诉权仍不能实现。理由是:无论当事人一方谁先起诉,其诉讼请求只能针对同一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而不可能超出仲裁裁决的事项,否则就违反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制度。因此,后起诉的被告反诉的请求,如果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仲裁,人民法院就没有受理反诉请求的根据。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当事人的反诉权实际也不能实现。
  造成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是由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没有规定反申诉程序。如果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规定反申诉程序,上述存在的问题便可迎刃而解。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申诉人提起申诉后,被申诉人针对申诉的申诉事项,提出反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并审理,即将当事人各自的申诉事项均予以审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论当事人任何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均可以提出反诉,而反诉的内容就是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的反申诉事项(或者申诉事项),人民法院就有了受理当事人反诉的依据,即经过了劳动仲裁程序。因此,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规定反申诉程序,规定当事人享有反申诉权,是解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冲突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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