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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 相关行为的罪数形态。对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后有使用该商业秘密造成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应当如何处理?笔者认为,该情况属牵连犯,因为他符合牵连犯的三大构成要件。35  1、有两个危害行为。其一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非法获取与使用两个分行为。其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2、两行为间有牵连关系。即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牟利与侵犯他人商业间有目的与手段的关系。3、两行为触犯了不同的罪名,前者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后者为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三) 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区分本罪与非法侵入计算信息系统的界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36在现在这信息社会,绝大多数商业秘密权利人都把自己的商业秘密存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设置保护程序。以防泄露。若行为人非法侵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窃走、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则应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罪,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种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过方面: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有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和计算机功能的安全。37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非法侵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后者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3、构成主体不同 ,前者在《刑法》第219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只能由特殊主题构成。其余情形由一般主体构成,而后者只由一般主体构成。4、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刑法》第219条第一款与第二款“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情形时由故意构成,而在《刑法》第219条第二款“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情形时由过失构成,而后者主观罪过只能是故意。
  五、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自然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220条的规定,单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时对单位判出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要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出罚。
  六、刑法设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目的是为了有效遏制和预防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不断上涨的趋势并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主义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并最终促进社会的理性发展。因此,如何在立法上完善国家法律对这一领域的调整以使更好的实现立法之目的,很有研究的必要。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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