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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是正确理解和把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基础,是开启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大门的金钥匙。如何确定其内涵与外延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至于如何界定,刑法学理论界各据其说,没有一致达观点。有认定义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9有认定义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10有人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11有人定义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12有人定义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13有人定义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重大损失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行为。14也有人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商业秘密的保护法规,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因职务、业务等关系合法知悉商业秘密的人,披露、使用非法或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15还有认定义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16另外有人定义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或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从而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17仔细分析,斟酌上面九种定义,窃以为他们要么只片面地表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某一或某些特征,要么就冗长、累赘,面面俱到。笔者认为,在界定某一罪的概念时,应站在理论的高度,在学理的应然上去界定,而不应当盲目地包罗条文之词句。实然之罪以交由法官去界定。同时以下三个方面必须具备:1。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侵犯了刑法保护的商业秘密法律关系。这就是说该行为必须侵犯了刑法保护的商业秘密法律关系,而?非其他的法律法规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性规定。如:《合同法》、《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违反上述法律的商业秘密保护的有关规定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应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处理。2该行为必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18根据犯罪的基本构成理论,一个行为只有同时具备这两性才能构成犯罪,这两条件缺一不可,是任何一种犯罪多必须也必然具备的构成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作为诸多罪种的一种,当然也不能例外。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是通过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的公平、有序与健康发展而体现的。3。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必须是《刑法》第219条规定的几种行为。由于商业秘密是一种信息,而信息具有客观性、动态性、依附性、可计量性、共享性、异步性、可伪性。19因而使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和具体手段复杂多变,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有符合《刑法》第219条规定的情形的行为才能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综合上面的分析,笔者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刑法》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以刑法规定之手段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因为只有侵犯刑法的行为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才谈得上追究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侵犯其他法律诸如《合同法》、《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因这些行为侵犯的是相应的法律的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只能按照相应的法律处理。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以刑法之外的行为手段侵犯某罪,也不属于侵犯刑法的行为。因而也不能为刑法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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