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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

  如果将宪法视为社会契约,我们就可以轻易地演绎出违宪审查的概念。既然宪法是人民约束政府的最高法律,那么它就应该优越于政府制定的任何法律。政府制定的法律,凡是与宪法相抵触的,则一律无效,因为它违反了人民给政府设定的最高规则。但按照德国国家法人说,我们将国家的权力进行机构上的分配,那么,设立一个宪法法院,用以解决各个国家机关运作中的权力摩擦和政治矛盾问题,也是理所当然。这样,违宪审查只是宪法法院的一部分职权而已。
  
  八.总结
  
  理想总是只是理想,现实也总是现实,理想和现实之间,总是存在着高度的紧张关系。在法律的世界里,也是如此,一方面是自然法,另一方面是实在法;一方面是公平正义和平等的概念,另一方面是机械运用的冷冰冰的法条。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法的历史里发展出关于根本法、衡平法、神法或上帝法、自然法的观念。但这些观念的理想在现实中得到彻底的实现,却是由这些观念所发展出来的宪法得以完成。被称为“法律的法律”的宪法出现以后,我们可以看到自然法于是就拥有了实在法的基础,而实在法也拥有了自然法的概念。在这个意义上,宪法是构筑法的理想世界和法的现实世界的伟大桥梁,它将法的理想和法的现实以某种方式给完美到统一起来。而这种统一的方式便是通过违宪审查制度来运作。
  违宪审查制度从目前来看有三种模式,一种是由普通法院进行违宪审查,一种是由特定的宪法法院进行违宪审查,还有一种是由议会自己行使违宪审查的权力。我们将前两种模式统称为司法审查模式,将后一种模式则称为议会审查模式。从发展趋势来看,采取议会审查模式的国家正在逐步减少,因为这种模式由议会自己撤消自己制定的违宪的法律,固然有其优越的地方,但其效果却不甚理想。谁会伸手自己去打自己的嘴巴呢?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便是任何人自己不能充分自己案件的裁判者,如果一方面是法官,一方面是当事人,那么他应该怎样摆平自己的角色呢?他又会如何作出公平的裁判呢?
  自从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发表以来,关于权力制约权力的观念深入人心。一切权力都会被滥用,这是万古不易的真理。为了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就必须以权力来制约权力。很多人认为,违宪审查制度就是运用此一理论的杰作,但我这里想要指出,司法审查制度不仅仅在于以权力来制约权力,而且还在于以权利来制约权力。一个普通公民如果他对国家的某项立法不满,那么就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予以拒绝适用,从而架空了此项法律,或者要求法院干脆予以撤消。这样,司法审查制度给权利挑战权力保证了司法上的机会。
  认识到这一点很重要,因为这正是它比议会审查模式更为精彩的地方,因而有可能代表着未来立宪主义政治的发展方向。
  
       (作者为北大法学院宪法学博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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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案的案由大致这样:1800年美国总统大选时,联邦党人亚当斯总统落选,民主党人杰佛逊当选为总统,亚当斯总统为了控制司法机关的权力,牵制国会和行政机关,乃任命其国务卿约翰.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亚当斯还任命了一些联邦党人担任联邦法官。马伯里即为亚当斯总统于任期最后一天午夜任命的哥伦比亚特区治安法官之一。亚当斯签署了委任状,交给国务卿马歇尔(在亚当斯任命以前,约翰.马歇尔仍担任国务卿之职),准备封印发出。马歇尔一直工作到深夜,所有的重要事情都处理完毕,只剩下哥伦比亚特区的治安法官委任状未发出,他只好准备让新任的国务卿送发这些委任状。第二日杰佛逊就任总统,他对亚当斯去职前在法院系统中安排自己亲信的做法十分愤怒,于是指使他的国务卿麦迪逊把手中的未发出的几份委任状给扣压下来。未得到委任状的马伯里于1803年诉请最高法院裁定,强制国务卿麦迪逊发给他委任状,其理由依据1789年国会制定的《司法法》第13条:最高法院对根据法律原理和惯例有正当理由的案件,有权向合众国管辖下担任公职的人颁发执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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