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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

  法律的实质在于它是一个法律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宪法是根本法,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它是国家进行日常立法的依据,因此,宪法往往规定违宪的法律,则归于无效。“宪法这理念所涉及的不仅是威权或权力的等级观(idea of hiearachy of authority or power),而且还涉及到规则或法律的等级观(idea of hiearachy of rules or laws),在这里,那些拥有较高等级的一般性规则或法律以及那些源出于较高权威机构的规则或法律,控制着那些由被授权立法的机构所通过的较为具体的法律的内容。”[8]正如中央银行在整个银行系统中起着支配作用,被称为银行的银行一样,宪法因此被称为法律的法律。普通法律在条文中往往表明其效力来源于某种更高级的规范,是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本法;而宪法则否,它往往自身就表明自己最高的法律效力,在条文中规定本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为国家之根本法。为什么宪法能作这种规定呢?
  无论是近代的自然法理论,还是现代自然法理论,都认为在人类制定的实在法之上,有一种更为根本性的规范,支配着实在法。所以,人类制定实在法,就必须以这种自然法为依据,否则就是恶法,就不是法。如洛克认为,“自然法是所有的人,立法者以及其他人的永恒范围,他们制定的用来规范其他人的行动的法则,以及他们自己和其他人的行动,都必须符合自然法,即上帝的意志,而自然法也就是上帝的意志的一种宣告,并且,既然基本的自然法是为了保护人类,凡是与它相违背的人类的制裁都不会是正确或有效的。”[9]
  自然法理论的贡献,在于将法律的形式和法律的内容加以区分,在法律为立法机关制定时,还仅仅具有法律的形式,这个时候还不能算是法律,只有当法律的内容符合某种价值观念的时候,才能被称为法律。正是在这种法律观念的支配下,宪法对法律的审查才成为可能。
  
  四.议会神话和违宪审查
  
  英国是最早确立议会制度的国家,如果从光荣革命算起,则已有300多年的历史,如果从中世纪的等级会议算起,则已有700多年的历史。英国议会的发展历史就是与王权斗争的历史,在这个斗争的历史过程中,议会一步一步地取得了自己的权力。继英国后,美国确立了自己的国会制度,法国则将自己的三级会议演变成近代性质的议会制度。到了十九世纪,有关议会制的思想在各国的政治法律领域中取得了支配性的地位。各国效仿英法美诸国,纷纷确立议会制度。因此,有人称十九世纪为“议会的世纪”。
  议会制的一个基础理论认为议会是作为人民主权的受委托者而产生,而议会的价值也系于此。有些国家的宪法规定议会为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有些规定为最高立法机关,还有些国家的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主权的机关为议会。有人说过这么一句名言:英国的议会除了不能把男人变成女人,把女人变成男人以外,它可以做任何事情。但是,也有人认为这句话是错的,因为,如果议会规定所有的男人都应该是女人,那么就该法而言,所有的男人就都变成了女人。[10]
  议会是作为民意代表机会而产生,这是一个问题;但议会是否必然代表民意,这又是一个问题。卢梭曾经批判说,英国人民只有在投票选举的时候,才是国家的主人,才体会到自己的自由,但一旦选举完毕,议员不再受选民的制约,于是一跃成为了国家的主人,选民便沦为这些主人的奴隶了。[11]所以,从卢梭的论述中,可见他已经认识到议会的权力如果不受任何的限制,其结果就演变成议会暴政或议会专制的局面。汉密尔顿说,如果立法机关自身就是权力的决定者,它的解释就是最后的解释,那是不合宪法的,因为这无异说人民代表可以以自己的意志来代替选区的意志,这是不对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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