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

  这里涉及到一个概念的问题。所谓司法审查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来进行审查,其内容不仅要审查法律法规是否违反宪法,而且还要审查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因而,存在着两种意义上的司法审查,一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指的是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而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种是宪法学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指的是通过司法程序,对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反过来,代表机关是通过政治程序来进行违宪审查的,因此就不能称作为司法审查。我们将此两个概念放在一起,目的在于指出,我们这里所讨论的,便是指对法律法令是否违反宪法的审查。至于司法审查的另一部分内容,由于它不是宪法学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只得留给行政法学者讨论了。
  我们已经知道,马歇尔在1803年的判例中,创造性地为最高法院取得了司法审查的权力,但“司法审查在19世纪早期实际使用并不多,在走向世纪末时才逐渐获得重视”。[3]从世界范围来看,当时的很多国家都采用议会自我审查的方式进行违宪审查。[4]在第二次世界大站以后,违宪审查制度似乎获得了某种更新的生命力,这种新生的生命力可以归结于从世界大站的恶梦中惊醒过来的人们对传统立宪政治的反思:为什么立宪主义的政治并没有带来福音,反而将人类推入灾难的深渊?[5]各个国家的人们试图作出新的体制上的安排。这种新的体制上的安排之一便是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在长达一个半世纪以后,违宪审查制度终于获得了显著发展,其表现为:一是欧洲大陆法系各国相继建立特定的宪法法院,专门从事对立法的违宪审查;一是原来的英属殖民地在取得独立以后,则参考美国模式,建立由普通法院审查模式。日本也采用了美国模式。
  我们将上述两种模式都称为司法审查模式。采用特定的宪法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模式的国家,从传统上来,它们的议会权力一直都是很大,几乎不受限制,因此,如果由普通法院进行违宪审查,其任务恐怕无法承担。还有一些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对传统的立宪政治体制也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但走上了另外一条发展道路,它们赋予议会以更加无限大的权力,在新的意识形态的指导下,它们赋予民意代表机关以全新的价值和意义,试图摆脱资本主义立宪政治的困境。在此种宪法体制下,仍然由议会自己行使违宪审查的权力。这些国家都是属于社会主义阵营的国家。但采用此模式的国家正在慢慢地减少。
  但无论何种形式的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其实质都在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我们前面已指出,权力既然从人民中来,就必须到人民中去,因此权力必须受到监督。从这一点来看,所有的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都殊途同归,所不同者,因为存在着不同的宪法学指导理论和历史传统,所赖以建立的宪法制度自然也不同,我们所应该注意到的,便是不同背景下其制度运作的方式,它与其他制度是如何能够搭配成整体,它的效果是如何的问题。
  
  三.自然法的贡献:为什么宪法对法律的审查成为可能
  
  人类历史的发展总是有时候迅速一些,有时候缓慢一些,在这种变化的背后,有些思想往往在这个时候起了巨大作用,但在另外一个时期似乎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作用就不那么明显了。自然法理论可能就是这样。在现代,它基本上属于衰微的流派之一,但在近代,却激发了多少天才作家的创作灵感,支配着这些思想家高贵的心灵。人们常常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各种自然法理论总称为古典自然法理论,认为古典自然法理论为现代文明的法律奠定了基础,“古典自然法学派发现了法律与自由、平等价值之间的某种联系,这种联系至少表明,一切压迫性的、专横的规则都是和法律的概念不相容的。[6]古典自然法理论的一个最伟大成果是产生了宪法。《古代法》的作者曾指出,自然法的最伟大成果是产生了国际法和战争法。这个观点之所以显得有些偏颇,因为他把宪法给忽略了。但梅因在本书的第三章《自然法与衡平》中多多少少地谈到了这一点:自然法具有衡平作用;“它始终能符合一个比较新的法律原则的要求,能因其固有的伦理优越性而有权废弃国内旧有的法律”。[7]梅因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在他所处的时代,英国所谓的宪法只不过是由几部限制王权的宪法性文件组成,时至今日,英国仍然还没有产生出一部成文的宪法典。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