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合国有经济布局的调整的战略,促进国有投资结构符合市场经济建设需要
国有经济的根本性质与国有经济布局的不合理现状决定国有经济布局全面调整的必然。在1999年9月22日党的十五大报告与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明确: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这就意味在其他领域,国有经济需要收缩或退出。庞大的国有资产的“非国有化”之方式多种多样,但在目前国内民间投资不旺的情况下,有规范的向外资转让部分国有股股份是合理并有效率的途径。所以,配合国有经济战略调整正是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的立法宗旨和目标。
(2)调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自从开展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股本结构不合理一直是困忧国有企业改制的难题,而股本结构的不合理集中表现在国有股所占比例过高方面。由于国有股比例过高,为政府机关在实质上支配公司提供了条件,政资合一、政企不分现象难以发生实质性的变化。[5]《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已明确指出改革方向,即在不影响国有控股的前提下,要适当减少部分国有股。而向外资转让部分国有股显然是改变目前国有股比重过大,公司治理结构形同虚设的状况之合理途径。外资的目的是增值,“盈亏”是它的最大关心。把外资与国有资本捆在一起,间接的驱动着国有资本的增值。同时上市公司嫁接外资后,公司治理结构通常要按国际惯例重组,外资方代表加盟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对于发挥股东大会功能,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强化董事会的作用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同时,向外资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应遵循的原则:
(1)产业政策原则。国有股持股单位或股东在考虑股权投资和经营时,必须同时兼顾产业政策的要求和投资收益,在必要的情况下,国有股持股单位或股东还需要把满足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放在第一位。[6]具体言之,在鼓励和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在保证股权交易的自愿、平等、效益前提下可实行较为宽松管理;在限制外资进入领域,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应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对其实行严格监管制度;在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其国有股不得向外商转让。这里有一点必须注意的是,向外商转让国有股股份的监管和审批制度必须与《外商投资法》有关规定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