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谈日本的《养老户令》

  宫琦此说,虽然着力强调日本进行变革,编撰法典的原因,是由于其国内的形势所需,但唐代法律文化对日本律令制度的影响还是很明显地被透漏出来。无论是形势的需要,即白村江之战日本的溃败所对其国人所造成的刺激,还是国内新旧势力的争斗,都或与大唐德武力有关或与大唐的文治有关。日本当时对大唐文明的羡慕和引进的热切心态,也由此可见一斑。而大化革新的成功,又为日本仿唐制制定律令提供了需求和社会政治基础。因此,日本在唐代能派遣高达近20次的“遣唐使”,去学习大唐的先进文化,制定律令使大量吸引唐律的成果,以唐律为母法,也就是不足为奇的了。
  我们知道,早在日本天智天皇时期制定的《近江令》和天武天皇时期制定的《天武律令》便以唐贞观前后的“令”为蓝本。至于在日本法制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宝律令》无论篇目与基本内容都取法《唐律疏义》,只是作了一些删并而已。例如,将“八议”中的“议勤”、“议宾”删去,成为“六议”。《大宝律令》之后制定的《养老律》也同样是如此。日本法制史学者桑原骘藏博士曾经指出:“自奈良至平安时期,吾国王朝时代之法律,无论形式上与精神上都皆依据《唐律》”。[46]穗积陈重博士在其《日本族民法》还指出,明治三年十二月颁布的《新律纲领》,“系以中国之唐明律为蓝本”。[47]如果只看篇目,则篇名上《大宝律》也是分《明例》、《卫禁》等12篇,与唐律绝类,而此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日本法律的篇名一直以此为基础,与此大同小异。
  以《大宝律令》《养老律令》来说,从刑法上看,在刑名上,日本法与唐律完全相同,“其刑有五,一曰笞、二曰杖、三曰徒、四曰流、五曰死。”[48] 在刑之适用上,日本亦如唐人因人之身份异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从刑之加重减轻来说,也与唐律大致相同,只是略有小变而已。从重刑上来说,日本之“八虐”也类似于中国的“十恶重罪”,罪在不赦,其他的很多罪名及犯罪,其内容也与唐律以大同小异。[49]甚至中国古代法律中的重视亲属等级秩序,重视宗法血缘,同居相容隐等精神,都为日本法令所吸收。从民法上看,日本法律无论是从对法律主体行为能力的规定上,还是在人民的身份上(“良民”与“贱民”的分野),以及在婚姻的成立、解除等的规定上,无不与唐律绝相类似。再从所有权上看,孝德天皇大化革新之时,鉴于前代之土地兼并,遂将全国土地收归国有,并仿唐制分配于个人,引进了唐的班田制和租用调制。从借贷方面来看,杨鸿烈引用金泽康所作之《中国法律在日本利息法上的影响》一文,说《养老律令》虽非全体抄袭《永徽律令》,但采用之处实属甚多。在继承方面,在买卖上,日本律令也承袭唐律良多。[50]
  值得指出的是,日本律令遂承袭中国特别是唐代法律极多,但也并不是一味地不加区分地引进,而是加了区分和鉴别的,有时还有许多独特的创造。史丽华在对日本班田令与唐代均田令进行比较时发现,日本对中国法律的引进,是分好几种情况的:唐令中与日本国情完全适合的条文,被班田令基本上全部照搬使用;有些于日本国情不太合适的条文,他们则吸取唐令的基本原则,进行适当的增删,以适应其实际需要;而凡有悖于日本国情的均田令令文,他们均不予吸收;当然,也有结合日本国情,经日本法学家的努力由其自身独创的条文,而且,这类条文共有九条,占班田令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四,具体表现在:班田的年限上、关于土地的买卖上、关于公田、关于宅院地不得施舍寺院条等[51]。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