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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日本的《养老户令》

  三、余论:《养老律令》与中国法律
  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至少在公元前21世纪左右的夏朝已经建立了国家,形成了法制。中华法制不仅起源早,而且经过四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一直没有中断过,这是在世界文明古国中所仅有的。因此中国法制的历史沿革非常清晰,无论是某一部法典,还是某一项制度,都有清楚的源流关系,形成了一个博大精深的完整系统。中国古代法制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树一帜的、特色鲜明的传统,而与世界其它法系相区别。这种特殊性,也正是中华法系的典型性。[42]伟大而独特的中华法系对世界也造成了巨大的影响,特别是对古代的东亚及东南亚地区,在有些国家,法律作为中华文明的一部分,对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几乎有着支配性的影响,典型的如朝鲜、越南、琉球等国家和地区。同样,我国的法律制度文化,对日本也有着巨大的影响。近世日本学者桑原骘藏博士于1929年在日本京都帝国大学第二十四夏季讲演会所讲演《中国古代之法律》即有云:
  ……(日本)自奈良时代至平安朝吾国(指日本而言)王朝时代之法律,无论形式上与精神上,皆根据《唐律》。自德川时代至明治十三年顷为止,所谓日本之法律者,直接间接受明律之影响[43]。  
  杨鸿烈先生赞誉日本是最擅长学习之民族,他把日本对中国法律的借鉴和学习分为两个大的时期。第一是模仿“唐律令”之时代,可谓属于“唐律令”之系统者,具体说来,表现在天智天皇时代之《近江令》,文武天皇时之《大宝律令》,元正天皇时《养老律令》,以至醍醐天皇时之《延喜格式》。第二期是模仿《明律》以及《会典》之时代,属于《大明律》之系统。其典型者有武家时代末期藩侯所撰法条以及明治维新时之《假刑律》(即《暂行刑律》)、《新律纲领》及《改定律例》等[44]。而日本受中国影响虽久,但真正受到刺激,全面向中国学习引进中国文化和典章制度则是在我国唐时,特别表现在大化革新之后。法律制度上自然也是如此,604年,圣德太子即斟酌隋朝之制,定《宪章》17条,这成为日本成文法之滥觞。接着《近江令》、《大宝律令》、《养老律令》至《延喜格式》等等,使得日本的法律文化也蔚为大观,但是,这时期所有日本律令中,都闪烁着中华文化的影子。个中原因,我们已经在前有过论述,杨鸿烈先生所引宫琦道三郎《论律令》一文,在论述《大宝律令》、《养老律令》时有言曰:
  《大宝养老律令》者,我日本之法典,与人民之休戚有密接之关系者也,而取法于中国,抑何故也?也岂只羡慕当时中国制度之完整而摹仿之乎?曰实尚有其他原因,盖当时日本之种种制度,皆有改良之必要,尤以“世职”及“兵制”为甚。此外则唐代武力日盛,朝鲜之日本实力减退,形势亦甚迫切,加以中国文化又陆续输入,故日本人心大受刺激,留学中国者有主张移植唐制于日本,《推古记》三十一年有云:“大堂学问僧惠齐、惠光、及医惠日、福因等并从智洗尔等来之,于是惠日等共奏闻曰:留于唐国学者,皆学以成业,应唤,其大唐国者法式备定,珍国也,常需达。”于是遂决意编纂法典。[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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