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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日本的《养老户令》

  (三)婚姻
  根据日本养老户令的规定,男女的法定结婚年龄分别是15和13,其第二十四条规定,“凡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 ”[33]但是,婚嫁的男女,特别是女子,对自己的婚姻确是没有选择权的,而是由父母、叔伯甚至兄弟等等人来决定,其第二十五条规定,“凡嫁女,皆先由祖父母、父母、伯叔父姑、兄弟、外祖父母,次及舅、从母、从父兄弟,若舅从母从父兄弟,不同居共财,及无此亲者,并任女所欲为婚主。”[34]连不是亲的的兄弟都能决定女子的婚姻,则那时女子之无权由此可见一斑,只是当他们较为疏远且不同居共财的情况下,才轮得到女子自己做主。而且,婚姻关系也要服从等级制度,有些贱民只能自相通婚,而不得与“良民”通婚,当然更不可能与贵族通婚了。其第三十五条规定:“凡陵户官户家人、公私奴婢,皆当色为婚。”[35]
  结婚根据规定,当履行一定的手续,和中国一样也有“纳采”、“纳征”等步骤,但不同的是,中国实行一夫一妻制,而日本则盛行一夫多妻制。而且,法律对女子多有限制,却不见对男子的限制。男人几乎可以随意抛弃妻子,法定的离婚事由有七条,称为“七出之条”,《养老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凡弃妻,须有七出之状,一无子,二淫 ,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皆夫手书弃之,于尊属近亲同署。若不解书,画指为记。虽有弃状,有三不去,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即犯义绝淫 恶疾,不拘此令。”[36]虽然有象征保护妇女权利的“三不去”之说,但我们相信,男人只要想抛弃一个女人,他总会找到办法的,而且,我们还可以看出,这条令的规定受到了唐令的巨大影响,所有的离婚原因里,没有一条跟夫妻感情有关。除了七出之条外,“义绝”也是离婚的法定原因,《户令》云:“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即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故,兄弟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姑兄弟姊妹自相殴,及妻殴言夫之祖父母父母,殴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姑、兄弟、姊妹,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37]而《法曹至要抄》引户婚律云:“犯义绝者,离之;违者,杖一百。”[38]犯了“义绝”是必须离婚的,不离婚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39]。据该令的规定,还有其他可能导致解除婚姻的法定条件,有的还体现了对妇女权益一定成程度上的保护,如第二十六条规定:“凡结婚已定,无故三月不成,及逃亡一月不还,若没落外藩一年不还,及犯徒罪以上,女家欲离者听之。虽已成,其夫没落外藩,有子五年、无子三年不归;及逃亡,有子三年,无子二年不出者,并听改嫁。”[40]还有一个法定的必须解除婚姻的规定是因为婚姻前男子对女子有过强奸等暴力性行为,《养老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凡先奸后娶为妻妾,虽会赦犹离之。”。[41]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
  《养老户令》中,还有关于对官吏进行要求的具有行政法性质的法律,第三十三条云:
  凡国守,每年一巡行属郡,观风俗,问百年,录囚徒,理冤狱,祥察政刑得失,知百姓所患苦,敦欲五教,观务农工。部内有好学笃道,孝悌忠信,清白异行,发闻于乡闾者,举而进之。又不孝悌,悖理乱常,不率法令者,纠而绳之。其郡境内,田畴辟,产业修,礼教设,禁令行者,为郡领之能;入其境,人穷匮,农事荒,奸盗起,狱讼繁者,为郡领之不。若郡领在官公廉,不及私计,正色直节,不饰名誉者,必谨而察之。其政绩能不,及景迹善恶,皆录入考功,以为褒贬。即事有侵害,不可待至考者,随事纠推。
  这已经是对官吏较为全面的要求了,首先需要官吏自己有着较高的道德修养和一定的行政能力。具体说来,要他每年都要“下基层”实地考察,平冤狱,正民风,体验百姓的疾苦,为他们服务,对于民间的人才,要善于发现和举荐。对官吏的评判考核也有规定,并把对官员的要求纳入这些考核范围之内,优秀者升赏,不合格的有制裁措施。即使以我们今天的标准来看,这种制度虽然存在诸多漏病和不好操作之处,但已经是相当完善和进步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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