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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日本的《养老户令》

  (二)纳税人的确定
  无论任何性质之政府,都是靠纳税人来维持、生存和运作的。在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的古代,特别是农业为主要生产方式的社会,纳税人对国家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以此,任何古代的国家,在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都会重视确定国家的税源。对于古代的日本来说,它的纳税税源首先应该是当时在天皇制下的人民。当时下层的劳动人民也是分阶层的,国民被划分成“良民”和“贱民”。良民包括皇族、贵族等大小统治阶级和广大公民,他们是所谓自由民。“贱民”是改新后没有得到解放的奴隶。“贱民”包括“陵守”(守皇陵者)、“官户”、“家人”、公奴婢、私奴婢。根据班田制的规定,公民政府那里得到一份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口分田”,并取得一定数量的园田宅地。《养老律令》把公民分为九等[19],从正仓院[20]所存的奈良时代的籍帐中发现,实际上是十等[21]。其贫富也不一,百分之九十以上是贫困户和等外户。公民为国家服徭役、兵役,承担租庸调。官户和家人的身份是相同的,只是隶属的不同,官户隶属于官厅和朝廷,家人属于贵族个人。奴婢的地位最低,他们没有自己的独立地位,可以随意被买卖,转让。官户和家人以及奴婢占总人数的百分之10左右[22]。他们的地位,具体说来,官户和家人时代相承,但不得被随意买卖,第四十条“凡家人所生子孙,相承为家人,皆人本主 使,唯不得尽头 使,及买卖。”[23]奴婢的地位实在太低,他们不得建立家庭,主人把他们当作财产买卖让与。法律不准“贱民”和“良民”通婚,两者非法所生之子,被定为“贱民”。但《养老律令》中却有奴婢授田的记载,“凡官户奴婢口分田,与良人同。家人奴婢,随乡宽狭,并给三分之一”[24](不过,这种土地的所有权可能是属于其主人的),且符合一定条件,也是可以变为公民的。法律规定,贱民到了高龄,或主户断嗣时,可获释为良民。此外,也有不少人因报错户籍为成为良民的。以后贱民越来越少,到了延喜年间,法律宣布废除了贱民说法。[25]而且,释放为良人时,条件还相当宽松,《养老户令》第十七条,“凡浮逃绝贯,及家人奴婢释放为良,若诉良得免者,并于所在附贯,若欲还本属听。”[26]对化外人更有特别政策,其第四十四条“凡化外奴婢,自来投国者,即附籍贯。本主虽先来投国,亦不得认。若是境外之人,先于化内充贱,其二等以上亲,后来投化者,听赎为良。”[27]不过,法定手续还是要履行的,其第三十九条,“凡放家人奴婢为良及家人者,仍经本属申牒除附。”[28]而不一定是贱民的人来归附,那条件更优厚了,其第十六条规定曰:“凡没落外藩得还,及化外人归化者,所在国郡给衣粮,具状发飞驿申奏。化外人于宽国附贯安置,没落人以旧贯,无旧贯任于近亲附贯,并给粮,递送使达前所。”[29]粮食都送到家门口了,不能不说是有优待。
  日本《养老户令》还对纳税人的行为能力进行了规定,户令“给侍”条集解:“穴云……或说……唐令,六十课役具免,故不为侍,与此有别。”杨鸿烈先生根据《大宝律令》认为,日本当时成人年龄分为6级,即男女三岁以下为“缘儿”,16岁以下为“少子”,20以下为“少丁”;男子21岁以上为“正丁”,至此始为成年。男女60岁以上为“老”,60岁以上称“耆”为,“老丁”。而《养老令》延之,唯改“缘儿”为“黄儿”,改“少丁”为“中男”。[30]人们根据不同的年龄,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满足一定的条,为国家交纳赋税,一般来说,一个“正丁”负担人头税时,相当于两个“中男”和四个“老丁”。[31]值得注意的是,“男年十六以下,并荫子、耆、废疾、笃、奴婢、妻妾女、家人”皆为不课口[32],这体现了日本通者敬老恤幼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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