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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人剽窃应遵守学术规范与道德——再评“评辞书评论界的抄袭剽窃现象”

  王毅在“论抄袭的认定”(《法商研究》)1997年第5期)认为:作品完成的时间认定往往是十分复杂的问题,创作事实一般分为创作行为与创作成果,所以多强调以创作的成果完成为时间的标志。但根据国外(如法国的《著作权法》),不论公开发表与否,只要作品完成,即被视为创作。今年3月15日出台的《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就保护他人未发表的作品(禁止“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在我国司法习惯中,剽窃他人未公开发表的文章或讲义,也构成剽窃。当作者拿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付出大量劳动时,后面出现的含有相似成分的作品不构成剽窃(金帛,“论对剽窃的认定”,《晋图学刊》,2001年第4期)。已经完成并在梅文发表之前就已间隔地投稿几家期刊的拙文,应享有保护。
  指控他人剽窃观点应附有排除合理疑点的分析。梅文说,“事实上,侯文也的确比稍前出版的拙作论述面更宽些,某些方面也更深入些。”这明显说明梅找到的只是个别相似点,是只言片语的,因为梅承认了,在这几个相似点前后的具体论据与展开都在内容上、深度或广度上不同。梅先生应沿着这种感觉继续排除合理疑点。世界上事情往往是阴错阳差的,为了充分保证不冤枉一个好人,不诋毁他人的学术声誉,我们在判断上一定应采用西方司法中定罪前要排除“合理疑点”(reasonable doubts)的做法。就像美国60年代著名话剧“Twelve Angry Men”(十二位愤怒的人)的陪审员一样,因1人对“合理疑点”的深究,由起初11比1的有罪判定,而最终形成12:0的清白判定。真理往往在少数人手中。梅先生将他人的观点、行内常识性东西都说成是自己的,独揽词典中俯拾即是的、常人一望即知的抄袭现象与设例败笔的发现,并以此无端怀疑,无视笔者大量的穷尽性、统计性的独立调查及与梅文个别说法部分重合后面的不重合的大量学术见解。而用匿名信漫骂,是十分不妥当的。旧谚云,“县官漫漫,冤死者半”。控人剽窃,是极其严肃的、政策性非常强的事情,草率行事,不计后果,对他人,对自己的学术道德声誉都不利。对态度不慎重者,学术批评就是双刃剑:一方面,指控他人剽窃,是捍卫学术尊严,维护自己对成果的权利。另一方面,指控严重失实,就可能构成对他人学术成果的不尊重;严重的,还会造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对此,应该有充分的认识。
  六.控人剽窃应慎重、有诚意
  梅先生拿“文人”(写文艺作品或一般文章的人)的态度而不是“学者”(写学术文章,懂得本学科常识与创新区别的人)的态度,无视笔者的长期辛勤劳动,与大量材料积累、精选与论证,把他人确有证据证明且互相认证、逻辑联系紧密的观点也窃为己有,妄自低估他人的学术研究能力,草率指控在立意、论点、行文、研究方法、数据、语料上独立创作的拙文。这种不当做法,是真正的学术建设需要好好研究的。
  对于学术批评,国外一直强调“informed criticism”。笔者多年来还没见过、也拿不出满意的译文。姑且叫作“基于学术的批评”,也就是“懂行的批评”。《世界经济与政治》主编王逸舟教授说,“学术批评不光要有勇气,更须具备扎实的学术根底,拥有平常人不拥有的‘望远镜’和‘显微镜’。真正的学术批评文字,必须是在透彻了解批评对象所在学科领域之前沿问题的基础上方能写出。”(见2002年3月31日“学术批评网”)指控剽窃观点,不能像个小学生,逐行搜寻见到全篇有几个相似的说法便沾边就赖。
  以笔者所见,梅先生虽研究面不宽,成果不多,但从文章上看不像是初学者。他的“评辞书评论界的抄袭剽窃现象”揭示的四种现象中,有三种凭证据说话(也许是字面抄袭好识别)。而惟独对拙文却在没做什么基础工作的情况下,凭猜疑、凭十分有漏洞的证据,在书评观点剽窃揭露的领域里抡起了大刀。其论文中颇为谨严、说理的梅先生与指控文字中的武断、不成熟的梅先生,判若两人。鉴于梅先生尚不能把握好他的研究兴趣领域的学术现状与动态,判断界定学术问题,缺乏权威,疏漏较多,建议今后学术打假,尽量将自己限制在具体文字抄袭上,以免制造“冤案”,贻害他人。忠言逆耳,望梅先生三思。
  对梅先生具体轻率做法的批评,上文已说得不少。下面重点谈谈梅先生指控他人剽窃时态度缺乏诚意的问题。
  梅先生在1999年5月写匿名信给我校领导。人文学院领导,经调查核实及了解北外的意见后,决定对梅的指控不予采信。2000年8月梅又写信给笔者。两封均为匿名信(同一电脑打印件,署名“张旦江”)。主干部分与他在“学术批评网”上的文章第3部分措辞、顺序、内容一模一样,且邮戳与落款都是“上海”,具体地址不详,可以断定信是梅先生写的。两信的称呼都是北外“《外语教学与研究》编辑部”,写信时间都是1999年1月19日。说明他的信早已投寄北外,但在北外处理稿件3个月承诺期过后(完全可能梅文“两部汉英词典:比较与借鉴”也投过北外),梅发现没有被采信与采用,便一着不成,再来一着。再把同一信的副本匿名寄给笔者单位的领导。笔者99年5月见到学校转来的梅先生的第一封信后,曾立即写信给北外,并同时打电话给编辑部,是现任主编之一、当时的副主编王克非教授接的。他说编辑部对梅先生的来信,不予采信,(北外编辑部晓得我早就于95年开始研究对比两部词典,并与96年投初稿于他们)。并指出,梅先生的做法是不妥的。并说,如果我们学校领导前去询问,编辑部会出面说话澄清的。北外是治学严谨的,姚小平博士、王克非博士两主编,都有长期的科研基础,和广博的学术积累。北外学报历来对确凿的剽窃,严肃对待,并公之于众,并有刊登读者来信的传统。这时,梅俊杰先生本应好好反思一下自己的指控是否完美无缺,然后富有诚意地先与笔者沟通一下,而不应该反复用匿名信,并夹以“作案者”、“下流”、“做贼心虚”等字样,来发泄“愤恨”。这样不利于澄清事实,不利于学术批评。另外,这样不必要地、长时期地“憎恨”(不排除嫉妒)他人同选题成果,对自己身体也不好。确有道德问题,笔者会道歉;若涉及法律问题,笔者也会文责自负的。其实,到现在为止,梅先生还是在躲躲藏藏。他在“学术批评网”的指控文章署名是“上海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梅俊杰”。而这几年梅先生的几篇词典评论文章,署名都是“上海海运学院外语系梅俊杰”。上海社会科学院是有位梅俊杰副研究员,但却专搞浦东经济开发研究。其学术成果与辞书不搭边。其与梅先生相同年份内的文章,署名都是“上海社会科学院”。显然梅先生不可能同时在两个单位的不同学科里工作。梅先生为何要捉迷藏?本来,梅先生和本人那几年来,都不约而同地研究同两部词典,又大约同时发表了几篇文章。得出了几个类似看法。这是一种缘分。学者之间,应该更加沟通。到现在,梅先生确实该露一露“庐山真面目”,与我及广大学者们真诚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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