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考察词典时的中国文化意识,还来自于当时读的一些作品的影响。陈中绳的“《汉英词典》(修订版)简评”(《四川外语学院学报》1997年第3期)用大量篇幅探讨《修订版》是否履行了它的“具有中国特色”,反映中国文化事物的问题。
如果发现已有文献有或可导出所指控的观点,但还是怀疑对方先是参考了自己的文章,借了力,仍为没有被列入参考书目而感到不舒服。这时可注意对方阐述这些观点时有没有受他人作品影响的线索。如在梅先生指控笔者剽窃他的观点中,有3个有明显这样的线索,即上文提到的“限制性括注”说法来自《汉英词典》(修订版)“用法说明”。大陆版与港台版汉英词典的具体说法,当时就是模仿王宗炎论文提法。论述“李红作词”、“王芳作曲”时所用“清规戒律”的说法,就是直接来自高厚昆“关于《汉英词典》(修订版)的修订”(《外语教学与研究》1996年第3期)一文对配例问题及“文革例证”的论述。这些都是梅文根本没有的提法。
另外,观点产生,往往有多种途径和顺序,也就是说,对于《修订版》的评价点,可先来自对《远东》疏漏的发现,然后回视《修订版》,反之亦然。在例证、评价、观点各个环节上有好多互动联想,而且形成缜密的“证据链”。指人剽窃者,切不可“望文生义”。
在怀疑对方的时候,有必要了解一下对方的情况。对有语言观察、调查能力的教授,不应象对待一个初学乍练的大学生那样,对文章中常识性、容易发现的“发现”,发疑。笔者侯广旭虽然在理论语言学上没出什么东西,但自从82年2月份从事高校英语教学与研究以来,20年来在名著汉译英翻译评论、中英对比修辞、汉英社会语言研究、俗语学、语言习得与智能、外语教学的学科性、职业性与知识结构定位、双语教学、农业科技英语教材编写与教学法、汉英辞书评论等领域出了20多篇论文,并在哈工大出版社与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一本专著,一本部级重点教材。论文发表在《外语教学与研究》(1篇)、《现代外语》(2篇)、《语言教学与研究》(1篇)、《外语与外语教学》(2篇)、《福建外语》(1篇)、《四川外语学院学报》(2篇)、《山东外语教学》(3篇)、《北京第二外语学院学报》(3篇)、《中国大学教学》(1篇)、《江苏外语教学研究》(1篇)等学术期刊上。主持省部级重点项目3项。这些成果的取得,均靠语言的细微观察力和搜集第一手例证的功夫,靠craftsmanship(精雕细刻)。多名同行学者匿名评审意见中肯定了这种功夫(近年又用到了电子语料库和网络技术,并正主持一项语料库建设)。因此,在两年多对比两部词典的时间里,看不出《远东》页页都有的剽窃《汉英词典》例证和名词大量设例现象的可能性,几乎是零!梅先生,你信不信?我95年之所以选《远东》去映衬《修订版》的评论,没选更多人习惯选的香港版《最新林雨堂汉英词典》,就是因为一开始就很容易地注意到了《远东》的三大纰漏:释义不准倾向,抄袭例证,和乱设例。梅先生,请问,你梅俊杰为什么选《远东》?难道你选了,注意到了其中的疏漏,我侯广旭的稿子就得throw it into the fire? 96、97、98年我先后投了几家编辑部(有的要我大力压缩,有的要版面费,如《外语学刊》)。世界上有人知道我侯广旭没靠你梅先生,照样能比较好两部词典的。98年7月再投北外前修改时,参考了闽龙华的一点语料,并把他的作品列入了参考书目。没列你的,就是因为我的观点,没来自梅文,而是直接来自他人多种文献的启发和自己的大量的统计性、穷尽性的调查。来自一大袋子的纸片、笔记本、与电脑上的原始积累。而且记载的仅是可读性强的,或是统计性的数百条例证。全记没有必要,因为近两千页的《远东》几乎页页都有,而且有的一页上多达数十条这样的证据。我的这些东西都大大早于梅文,这些是证据。98年北外拙文与99年北二外的拙文,共2万7千多字(远远长于梅文的5千字)基本囊括了两部词典对比的各主要侧面与特点。
黑龙江大学张会森教授指出:搜集语言事实是一种很费力的工作。例证语料是文章的灵魂。(《外语名家论要》,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9:60)。现在,电子语料库已经大量用于语言的调查研究,其效率、选择项数、命中率及找到稀罕例证的可能性都何只万倍地得到提高(笔者在《语言教学与研究》2001年第3期上发表的“绰号的社会语用分析”就大量使用了语料库与互联网检索)。因此,在取例上(或用作线索)认定他人抄袭就应更加慎重。从发表的文章上看,梅俊杰先生的文章限于辞书评论,明显没做过基于语料库或网络技术的语言研究。若梅先生读一读《中国语文》、《语言教学与研究》等核心期刊上的基于语料库和网络技术的语言研究论文,就会觉得大千世界,无所不包,就不会再对自己掌握的那几个可怜例证而可怜了(怕被别人偷去)。
五.关于观点剽窃认定的法律问题
梅先生在拙文中实在找不到雷同文字,于是就几个零星的观点(包括前人的观点)发难。其中,关于《远东》抄袭例证的现象、设例随便等观点,都在语言学界应属层次不高、独创性不强,和表达方式的总体可选择性差的“思想”(这两个概念可参考钭旭杰、沈照宇于2002年3月19日北大法律信息网发表的“试论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体系”)。也就是说张王李赵几个学者都可容易地看出这两个现象,而且说出这种现象的话的方式也会整体上趋同(认识与表达的唯一性)。在这类问题上,随意认定字面与例证支持都彼此独立的观点一方是抄袭另一方,则会使学术活动难于开展。
著作权法的保护不能成为对思想的垄断。某作者头脑里产生过的思想,不能再不允许他人在独立工作论证中在头脑中产生。被证明属于不谋而合的智力产品在知识产权上两者的地位彼此独立,发表在先的作品的存在与否并不影响与其雷同作品的产生(以上几点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张民“从我国抄袭认定的实践看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中国律师》1994年第12期)。根据台湾的著作权法规及其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独立完成的内容有交叉的两作品不论时间差异,无论初创与否,只要文字表达不同,一律判为巧合。两者均属创作,均受保护。证明著作系独立创作所得,是诉讼成败的关键。“他人著作中属公共财产之思想、构想、观念、概念或原理等均系可接触者,只要接触后本于自己独立之思维而有不同之表达,即可受著作权之保护”。对于已有思想、概念、观念推陈出新者也享有著作权。(见“著作权家族”网)梅先生把纯属先前多人的观点(如《修订版》括注完备)和外语界关于港台大陆汉英词典与汉英翻译的准确与地道矛盾的公共话题与观念(见于多种文献,也可由文献得出结论),用来指控我,在法律上是十分成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