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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前所生债的承担

  但是,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法院判例一般确认,在公司成立后,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公司注册前签订的合同,则发起人可以摆脱对合同的责任。明示接受是指公司成立后,公司与合同另一方重新订立合同来代替旧合同。默示接受的形式是公司接受了合同的益处,并且知道合同的存在。如果公司接受了发起人合伙的全部资产,则公司必须就公司存在之前的合同负责,因为公司已经成为发起人的“化身”(alter ego)。此外,判例也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以公司成立并且成立后的公司同意执行该合同为生效要件,这样也可避免发起人承担个人责任。
  (二)具体的处理方式
  依据发起人与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的不同情形,合同对发起人与成立后的公司的效力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如果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未表明以后将由公司承担合同的责任,则发起人将为合同承担个人责任。此后发起人将合同转让给公司并不能解除发起人的个人责任,除非债权人明示或默示地同意解除发起人的个人责任并只向公司要求合同的履行,这种情况被称为合同的更新。
  2、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以将要成立的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合同,许多案例认为这种情况下,发起人应为合同承担个人责任。虽然公司成立并愿承担合同的责任,但是法院还是倾向于判令发起人承担责任。
  3、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知道公司尚未成立的事实,仍然以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合同条文本身往往也表明公司尚未成立这一事实。许多判例明确表示,发起人在此情况下应承担合同责任,除非当事人双方有相反的约定。但是如果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双方只是意图以将成立的公司作为合同的当事人承担合同的义务,则发起人不会因此而承担合同责任,但是证明双方这种意图的举证责任由发起人承担。
  4、公司以登记为成立之时。如果公司章程虽已签订并开展了业务,但公司章程尚未登记或设立登记事项有瑕 ,在上述期间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如何承担责任?在美国普通法上发展出事实上公司与不可否认公司的理论。事实上公司在普通法上一般需要具备几个条件:(1)可以依法成立公司;(2)为设立公司作出了诚实信用的努力;(3)实际利用公司的特权。不可否认公司与普通法上的不得反悔原则相联系,如果行为人称有公司存在并希望对方信赖其陈述,并且对方信赖了这种表示,则公司可推定为已为存在。 在事实上公司与不可否认公司的情形下,相对人只依赖公司本身的信用,那么相对人不得要求发起人或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相对人只能要求该公司负担合同义务,而不能直接要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
  总之,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可能以发起人自己或公司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英美公司法在确认公司成立前所生的债的归属时,一般的原则是由发起人承担,公司可以通过合同的更新的方式继受该债权债务。同时辅之以普通法的衡平观念,依照合同法的有关原则和理论,着重探讨发起人与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意,在例外的情形下,使发起人从该债中脱身而出,而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这赋予了法官较大的合同解释的权利,容易造成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不确定,危害社会经济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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