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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制度里程碑式的一页-----析我国首批大法官产生的重大意义

  公正司法、公平断案既是法律本身的要求,也是法律从判定到实现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我国依法治国方针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我们新的法官制度,保证了社会主义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部分。体现在以下部分:
  首先,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而我国的法官制度,其实质就是人民代表根据人民群众的意愿,通过法定途径产生法官,在司法中保护人民利益,维护正义和公平。法官制度改革,是由广大人民群众推动的,使法官能更好地行使司法职能。反过来,司法制度的完善使依法治国的观念深入人心,为法治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其次,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法官法》作为我国法官制度的法律依据,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从我国国情出发,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司法制度,推进依法治国。
  再次,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法官制度改革,客观上也维护了整个社会的正常秩序,只有在一个法治严明、秩序规范的社会中,依法治国才能不成为一句空话。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立足于效率与公平、兼顾个体利益与社会正义的社会秩序,司法制度改革就是重要的保障之一。
  最后,依法治国的目的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体现人民意志,贯彻主权在民原则。新的法官制度,保证法官不受任何团体、企业以及个人的控制和干涉,能够保证司法反映人民的真实意愿,具有真实的人民性。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不屈从权势,不阿谀奉承,为人刚强正直,办事公正严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司法的现代化绝对不是一个孤立封闭的现象,而是一个开放式的国际性的过程。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与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后,我们的法官制度也必须与国外接轨。这次的法官制度改革也呈现出这一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法律地位上的等级制。如英国的法官分为等级森严的7级,按从低级到高级的顺序是:治安法官,领薪治安法官,记录法官,巡回法官,高等法院法官,上诉法官,常设上诉法官。而根据我国法官法的规定,法官的级别分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共十二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分为二级,高级法官分为四级,法官分为五级,对法官与法院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突出法官的职业特点。目前,我国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各为1人,二级大法官为40人,高级法官有3万余人,法官共计18万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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