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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制度里程碑式的一页-----析我国首批大法官产生的重大意义

  进一步加强法官职业化改革
  根据法官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完成了法官等级评定工作,进行了确定法官员额、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等改革试点,对法官与法院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突出法官的职业特点。大法官等级的评定,标志着人民法官队伍建设取得了新的成绩。对全国法院审判人员进行法官等级评定工作,是贯彻落实《法官法》的规定,进一步提高法官素质,强化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措施。法官法确立了法官的职务序列,这一制度的实行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高度重视,必将有力地促进法官队伍的建设,加强法官职业化改革。
  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修改后的《法官法》突出了“恪守职业道德”的要求。法官的职业道德是树立司法权威、赢得司法公正的一个关键因素,最高人民法院把职业道德建设作为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200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提出了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要求做到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现代法治意识,保持请正廉洁,加强自身修养,遵守司法礼仪,严格约束职务外活动,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道德自律体系,使大法官在遵守审判纪律、恪守职业道德等方面成为法官中名符其实的最高层次的法官。首批大法官的产生,也提供了法官职业道德的典范。大法官的言行应当与自己的身份、称号真正一致,应当在思想品质、法学涵养、断案经验等方面成为全体法官的楷模,通过表彰先进典型,努力在全国法院形成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良好氛围。
  同时,全国法院加大思想政治建设力度,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解决掌好审判权、用好审判权这一根本问题。通过学习和教育,涌现了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法院为代表的一批先进集体。一批先进个人成为人民法官的楷模。全国法院加大培训工作力度,继续把队伍建设的重点放在基层,整顿审判纪律和作风,法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继续取得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建立基层联系点,促进基层法院改善办案条件,提高审判水平。经过努力,基层法院的各项工作得到了加强。
       进一步推动依法治国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对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作了一个完整而又明确的说明: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同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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