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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制度里程碑式的一页-----析我国首批大法官产生的重大意义

中国司法制度里程碑式的一页-----析我国首批大法官产生的重大意义


马羽安


【全文】
  中国司法制度里程碑式的一页
  ----析我国首批大法官产生的重大意义
  浙江大学法学院 马羽安
  2001年3月21日,41位大法官在北京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手中,接过大法官证书,成为首批大法官。一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祝铭山说:“大法官称号的授予,不在于这个称号授予何人,而在于向世人昭示,一种与时俱进且具有无限生机的制度—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官制度最终得以实现。”这一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部分,其改革有着重大的意义。
      进一步提高法官地位
  西方国家都把法官的地位提到非常高的位置,如各国宪法都对法官地位作出明确地保障,这是因为法官的地位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公正审判,维护司法权威性有重大影响。而我国这次首批大法官的产生,也标志着我国法官地位的进一步显著提高。通过把大法官的名单公诸与世,能够吸引公众加强对我国法官队伍建设的关注,增进了解,为整个社会树立起了正义和公正的观念,鼓励社会精英进入法官队伍,大大提高法官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提高了法官的权威性。
  进一步改进法官质量
  目前我国共有20多万名法官,有很多法官取得了本科学士学位。和过去相比,法官的整体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法官选任制度不尽合理,没有对进入法官职业的人员有一个明确的条文限制。200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官法》进行了修改,提高了法官任职的学历条件,规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方可担任法官,并且加强了法官监督制度和回避制度等。这成为了规范法官队伍,提高法官质量的有力依据。
  这次首批大法官的产生,依据《法官法》,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标准,在进行了全国范围内的法官队伍检查和队伍培训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法官精英化的体现。对违法选任和违法提请的审查,淘汰了大批不合格的法官。精简法官队伍,减少法官绝对数量,突出了法官的中心地位,强调了法官的高素质,把国家司法审判权真正交给了法官精英分子。
  为了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各级党委、人大和司法机关坚持不懈地把改进法官质量作为战略性的任务,通过建立健全法官制度和机制,把政治坚定、精通业务、作风过硬的优秀人才选到法官队伍中来。同时大力加强干部培训工作,更新知识,提高能力,增强创新意识,全面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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