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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送达难”问题的立法解决

  其次,明确邮寄送达的方式。邮寄送达可以说是目前最行之有效的送达方式之一,为了解决挂号送达的不足,吸取特快专递送达的经验,建议最高法院和邮政部门达成统一的协议,实行“法院专递”制度,将法院的邮寄送达规范化。“法院专递”在价格上可以适当高于挂号信,而低于特快专递,对同城送达的,应确定一个合适的价格。法院的法律文书在邮寄送达时,一律采用法院专递方式,并明确此费用列入诉讼费中的其他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第三,确立新型送达方式的效力。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与成熟,应明确电子邮件、互联网等电子手段送达法律文书的效力。如德国就已经采用电子邮件送达法律文书,浙江省余杭市法院余杭法庭也已成功利用电子邮件送达开庭传票、调解书③,台湾民事诉讼法第 153-1条也规定“诉讼文书,得以电信传真或其它科技设备传送之。”由于电子送达的只是数字信号,目前只适宜送达传票、通知、公告等法律文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同意用此方式送达的法律文书,而不适宜送判决书。因为判决书通常当事人需要长期保存,在申请执行时又需要出示原件。
  第四,减少不必要的送达环节。送达的目的是为了让当事人知晓特定的内容,只要这一目的达到,也就达到了送达的目的。对当庭宣判的,应当视为送达④。对调解书应规定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订后即视为送达,不应允许反悔,既体现双方协议的法律效力,又提高送达效率。
  第五、完善公告送达。公告在更大程度上是程序意义而非实体意义,因为当事人并不一定能看到公告,所以公告时间过长并没有实际效果而只会导致效率低下。目前的二个月的公告时间过长,可以缩短为一个月。台湾民事诉讼法第152就 规定“公示送达,自将公告或通知书黏贴牌示处之日起,其登载公报或新闻纸者,自最后登载之日起,经二十日发生效力。”针对目前公告送达中张贴公告混乱的现象,可以规定公告一律发布于法院的公告栏,同时粘贴于受送达人之住所。在报纸公告的,统一按最高法院的规定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
  第六、改革委托送达。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受委托法院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送达,没有完成的,应将原因说明在指定期间内告知委托法院。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应直接送达,或交邮政部门邮寄送达,尽量减少由一审法院委托送达,因为二审案件的当事人对一审案件的法官可能存在对立情绪和猜疑心理。
  第七、填补送达的法律漏洞。在民事诉讼法中,一些相关的规定值得完善。一是取消留置送达需要基层组织、单位见证的规定,加快送达进度。台湾的民事诉讼法139条规定“应受送达人拒绝收领而无法律上理由者,应将文书置于送达处所,以为送达。”可以作为参考。二是民事诉讼法对当庭宣判的,规定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对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但对调解书和裁定书的送达均没有规定送达期间,对此应当明确。三是应当规定指定代收人、法定代收人制度。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变更住址,或外出的,必须向法院指定其代收人。未指定的,法院将法律文书交付邮寄即使被退回也视为送达。《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却没有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签收,成为一个法律漏洞,需要完善。四是规定送达推定制度。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承认收到法律文书的等情形应当视为收到原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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