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院“送达难”问题的立法解决

法院“送达难”问题的立法解决


李富金


【全文】
  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是诉讼的必经程序。然而,在审判工作中,“送达难”已经成为一个困扰各级法院的难题。法院在送达时,受送达人下落难找、逃避送达甚至拒收法律文书,已经成为一个司空见惯的现象。直接送达困难,可以从公告送达的日益增多得到印证。从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月1日的两年时间内,仅《人民法院报》就刊登公告56919条①。由于法律文书不能及时、有效地送达,制约了司法效率的提高,影响了权利人利益的及时实现。比如有的多被告案件在送达开庭传票时,只要有一名被告未能送达,就需要重新确定开庭时间并重新送达。因此,送达制度的法律完善,应当纳入司法改革之中尽快加以解决。
  “送达难”问题由来已久,但随着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解决这一问题就显得更加紧迫。目前存在的“送达难”问题,主要表现在:
  ──直接送达难。法官或书记员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有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一方)经常难以找到,有的公民居无定所,有的单位则是“皮包公司”。有的法律文书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仍然无法送达。据某法院统计,不能正常送达的民事案件占全部案件总数的20%左右。
  ──公告送达乱。对无法直接送达的当事人,法院经常采取公告送达的方法。但各地在公告送达的做法上极不统一,有的只在法院公告栏内张贴,有的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处张贴。有的则根本没有张贴,只在卷宗中附一张公告底稿。有的通过法院报公布,有的通过其他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而且公告送达时间长,每次公告均需60天的时间,一个案件通常至少需要送达开庭传票和送达判决书两次公告,光送达时间就要花去四个月。如果公告要登报,则时间更长。虽然公告时间并不计算审限,但却延长了结案时间。
  ──委托送达拖。有的法院出于地方保护等原因对外地委托送达的积极性不高,敷衍了事。明明可以送达的,却说当事人找不到。或者能及时送达也拖延送达,甚至干脆对委托法院的请求置之不理,以达到偏袒本地当事人的目的。
  ──留置送达繁。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进行见证,此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困难。有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也不愿意来,来了也不愿意见证,送达人往往要多次来回奔波。四川省温江县法院甚至在一起案件中采用先公证再邮寄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②,司法行为要通过公证这一行政行为来公证,虽是无奈之举却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