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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九一一事件”中的国际法问题

  [17]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10条同时规定,除为了本规约的目的以外,本规约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限制或损害现有或发展中的国际法规则。
  [18] 例如,1996年国际法委员会报告,国际法委员会《关于针对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罪行的法典草案》,国际法委员会在其1996年5月6日至7月26日第48次会议上的报告,Supp. No.10,30, UN Doc.A/50/10, p.97 (ILC Draft Code).
  例如,1996年国际法委员会报告,国际法委员会《关于针对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罪行的法典草案》,国际法委员会在其1996年5月6日至7月26日第48次会议上的报告,Supp. No.10,30, UN Doc.A/50/10, p.97 (ILC Draft Code).
  [19] 参见1948年《纽伦堡军事法庭判决书》、《东京军事法庭判决书》等;另外,前南国际刑庭和卢旺达国际法庭的判决书,例如Prosecutor v. Akayesu (ICTR 96-4-T), 卢旺达国际法庭1998年9月2日判决书的第591-592段;Prosecutor v. Furundija (Case No.IT-95-17/1-T), 卢旺达国际法庭1998年12月10日判决书;Prosecutor v. Kayishema and Ruzindana (ICTR 95-1-T), 卢旺达国际法庭1999年5月21日判决书第141-147段;Prosecutor v. Tadic (IT-94-1-A), 前南刑庭1999年7月15日上诉庭判决书第248-252段;Prosecutor v. Musema (ICTR 96-13), 2000年1月27日判决书第942-951段; Prosecutor v. Blaskic (IT 95-14-T), 前南刑庭2000年3月3日判决书第71段。有关国内法案件,例如以色列最高法院于1962年判决的以色列总检察长诉Eichmann案件, International Law Report, Vol.36, pp. 277,299,304; 1985年美国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判决的in re Demjanjuk案件,612 F. Supp. 544 9N.D.Ohio 1985, aff’d, 766 F2d 571, 6th Cir. 1985.
  [20] 反人类罪还包括其他的犯罪行为,例如酷刑、强制失踪、迫害、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等,参见《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7条的规定,《前南刑庭规约》第5条的规定和《卢旺达国际法庭规约》第3条的规定等。
  [21] 1996年5月6日至7月26日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其48次会议的工作报告中写道:“谋杀在每一个国家的国内法中都是非常明确和详细规定的罪名。”参见该报告第96页。
  [22] 参见前南刑庭Celebici案的判决书第439段;卢旺达国际法庭Akayesu案的判决书第589-590段。
  [23] 例如,《日内瓦公约》第二议定书,1973年《种族隔离罪公约》,《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四条,国际劳工组织1926年9月25日签定于日内瓦的有关奴隶制的第29个公约,1998年7月17日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7条的规定等。
  [24] 国际法委员会《关于针对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罪行的法典草案》第18条第K款提到了对身体造成的严重伤害和致残。
  [25] 前南刑庭认为,“法庭规约第3条规定的‘残忍待遇’和第5条规定的‘非人道待遇’具有相同的含义”。Jelisic案判决书的第52段;该法庭还不断援引国际人权标准,例如《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来解释“其他非人道的行为”,以便“确立一套人所具有的基本权利。根据相关的情形,对这些权利的侵犯等于是反人类罪行”。参见前南刑庭2000年1月14日判决的Prosecutor v. Kupreskic et al (IT-95-16)案的第566段。
  [26] 《纽伦堡宪章》中并没有规定有这个要件,二战后其他的法律文件中也没有规定起诉反人类罪的依据,《前南刑庭规约》也没有相应的规定。
  [27] 前南刑庭的判决书中的法理,《卢旺达国际法庭规约》,《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和其他实施该规约的国内法都确认了这一要求。这个问题在起草《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并没有存在争论,参见Darry Robinson, ‘Development i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Defining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at the Rome Conferenc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97, 43, p.47。 所有参加罗马大会的各方都认为,并不是所有的非人道的行为都等于是反人类罪,对此必须确立一个标准。各代表团通过了两个与联合国临时刑庭和其他法律渊源相同的标准,即“广泛的”和“有系统的”。可以参见前南刑庭的法理依据,包括最近的Blaskic案件的判决, Case No. IT-95-14, 2000年3月3日。在该案中,法庭在引用了The Prosecutor v. Jean Paul Akayesu (ICTR-95-14, 1998年9月2日)和The Prosecutor v. Kayishema and Ruzindana (Case No. ICTR-95-1-T, 1999年5月21日)案后指出,“现在比较确定的是,构成反人类罪行的非人道的行为必须是攻击平民的有系统的或者广泛的攻击的一个部分。”第202段。
  [28] 但是有一位学者已经对广泛性的或者有系统性的攻击行为是否是反人类罪的构成要件提出了质疑。See Flavia Lattanzi,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in the Jurisprud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the Former Yugoslavia and Rwanda’, in Fischer, Kress and Luder, supra note 8, p.480.
  [29] The Prosecutor v. Mrskic, Radic and Sljivancanin, Review of the Indictment Pursuant to Rule 61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and Evidence, Case No. IT-95-13-R61, T.Ch.I, 3 April 1996 ‘Vukovar Hospital’ para 3 and in the Prosecutor v. Tadic Case No. IT-94-1 ‘Prijedor’ 7 May 1997.
  [30] See supra note 15, Rodney Dixon, p.124.
  [31]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7条规定攻击行为可以是广泛性的,或者是有系统性的。在1998年罗马大会上,主张将两者并合的提议被否决。参见Darry Robinson, supra note 27, p.47., 前南刑庭在这一点上的态度是一样的,例如在Kordic, Kupreskic, Blaskic案中,法庭认为,“非人道的行为是反人类罪的一个特征,对于构成反人类罪来说已经足够了。”
  [32] Blaskic Judgment, para. 207.
  [33] See for example the Secretary General’s report, UN doc. S/25704, para. 48.
  [34] The Prosecutor v. Tadic Case No. IT-94-1 ‘Prijedor’ 7 May 1997, para. 646. See also Rodney Dixon, supra note 15, p.123.
  [35] 例如参见卢旺达国际法庭审理的Musema和Akayesu案件,在该案件中,法庭将“广泛性的”解释为是包含“集体进行的非常严重的大范围的、不断的、大规模的行为,直接针对的是众多的受害者”。
  [36] 参见1996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关于针对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罪行的法典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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