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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九一一事件”中的国际法问题

  关于反人类罪,首要的一个构成要件是具有谋杀(murder)和非人道的行为(inhumane acts)。谋杀和非人道的行为在国际习惯法下是反人类罪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在国内法中,谋杀罪是一个非常熟悉的罪名;[21]在国际法中,它一般是指“被告人不顾他人的生命具有杀害或者严重伤害他人的意图而进行的杀人行为”。[22] “非人道的行为”在许多国际法文件和国内法中是一个含义非常广泛的法律术语,[23]包括对身体造成严重损害[24]和其他严酷的“残忍待遇”(cruel treatment)。[25]但是,反人类罪最为独特的一个构成要件是它必须是“广泛的(widespread)或者是有系统的(systematic)”行为。虽然这个条件在过去通常被认为并不一定是反人类罪的构成要件,[26]近期的发展已经表明,它已经成为了其中的一个构成要件。[27]并且,大多数学者开始认为现行的国际法要求反人类罪必须是广泛的或有系统的。[28]必须注意的是,特定行为人的行为不一定必须是“广泛的或者有系统的”。某个行为者一个单独的行为也有可能构成反人类罪,只要这个行为是其他更为广泛的或者有系统的攻击的一个组成部分。[29]相反,有关行为可能自身即构成攻击行为;国际法并不存在单独或者预先存在的攻击的要求。[30]另外,“广泛的或者有系统的”行为只是一个选择性的要件。[31]该行为不一定要求既是广泛的又是有系统的。尽管“在实践中,这两个标准通常是很难分离的,因为广泛地攻击大量的被害人通常需要依靠某种形式的计划或者组织”,但是就实在法规定而言,只要符合其中一个即可。[32]在国际习惯法中,并没有明确什么才是“广泛的”或者“有系统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也没有对这些概念下定义。然而,在前南刑庭和卢旺达国际法庭的大量判决中已经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了一定的界定。现在一般公认的是,“广泛性的”或者“有系统性的”必须是有相当程度的严重性[33]和“排除孤立的或者随机的行为的可能性”。[34]
  所谓“广泛性的”,一般要求具备多种方式。[35]这个特征是针对犯罪的规模而言的。事实上,在早期使用的是“大规模的”(large scale)一词,而不是“广泛的”,其含义是指“该行为是直接针对大多数的受害者”。[36]据此,前南刑庭指出,“广泛性是指受害者的数量”,[37]并且是故意地大规模实施犯罪行为。虽然规模通常涉及一系列的行为,但是“广泛性”一般是指犯罪的严重性程度。事实上,一个单独的令人震惊的具备足够规模或者严重性程度的行为也可以构成“广泛性”。就像前南刑庭指出的那样,“一系列非人道的行为或者一个单独的极其严重的非人道的行为都可以构成广泛性意义上的犯罪”。[38]联合国临时国际刑庭的法理阐述表明“广泛性”并不是指地理上的范围。这在一个已经判决的反人类罪的案件中得到了最好的体现,该犯罪事实上只是发生在一个小镇上。[39]
  “有系统的”是指攻击的行为具有不断持续发生的特性。一般是指执行攻击计划的“模式”(pattern)或者预谋攻击后面的计划或者政策方案。因此,一般认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的“有系统的”是指“高度的协调一致性和实施方法上具有的计划性”。[40]在最近的一个判决中,前南刑庭综合考虑了这些因素,指出任何下列的证据都可以称为是“有系统的”:存在一个计划或者政治目的;较大规模或者不断持续的非人道行为; 使用的资源的程度,包括军事或者其他资源;在制定预谋计划中高层当局的指示等。[41]
  最后,反人类罪的行为必须针对的是平民,而不是军事目标。因此,在9月11日的袭击事件中,必须区分作为民用设施的世界贸易中心和作为军事设施的美国五角大楼。因此,从以上的分析来看,至少可以认为,9月11日对美国纽约市世界贸易中心的袭击构成了国际习惯法中的反人类罪。
  其次,9月11日的袭击事件是否构成国际刑法中的战争罪(war crimes)?
  战争罪必须发生在战争或者武装冲突期间。与反人类罪不同的是,如果承认战争罪,就等于承认武装冲突的开始。前南刑庭将“武装冲突”定义为是:“当在国家或者国家当局延伸的武力之间,或者在一国内部政府当局与有组织的武装团体之间出现诉诸武力的情况时,就可以说存在武装冲突。从这种武装冲突一开始,国际人道主义法就开始适用。”[42]虽然这种定义有点广泛[43],但是9月11日的袭击事件却并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类型。如果某个国家对诉诸武力具有责任的话,那么9月11日的袭击事件等于是在国家之间开始了国际武装冲突,当然,判断某个国家是否对诉诸武力应当承担责任的标准是“实际控制”原则。如果这种国际武装冲突成立的话,那么袭击事件等于是严重违反了《日内瓦公约》的规定,该公约包括一些特别严重的罪行,例如在国际武装冲突中对像平民那样受保护的人员的“故意谋杀”,任何国家都可以对这种行为进行起诉。[44]
  如果肇事者并没有受到某个国家的控制或指示,那就要分析9月11日的袭击事件是否是一国国内的武装冲突。如果行为的实施者被查出不是国内的任何组织,那么9月11日的袭击事件就可能是一种正在出现的全新的武装冲突的形式,即在某个外国国家和本国的国内组织之间的冲突。目前为止,尚无任何法律来约束这种类型的冲突,国际人道主义法并没有涵盖这种类型的冲突,尚有待于其发展。[45]如果根据调查得出的事实,这种武力的使用构成武装冲突的话,那么所有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责任都必须适用。战争罪是那些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根据国际习惯法规则和有关的国际条约个人都必须承担国际刑事责任。此类行为包括故意攻击平民或者使用武力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针对受保护的人员的罪行,例如针对非敌对人员进行的酷刑或者其他残忍的待遇。
  因此,如果该事件的肇事者是受到有关国家的实际有效的控制,那么9月11日对纽约世界贸易中心的袭击事件还可能构成国际法中的战争罪;如果有关国家并没有实际有效地控制肇事者,那么这种袭击行为是否构成国际法中的战争罪,并未能找到相应的国际法规则,这还有待于国际法的发展。
  再次,9月11日对美国的袭击事件是否是国际法中的恐怖主义罪行?
  到目前为止,国际上尚无存在一个普遍接受的有关恐怖主义的定义。[46]尽管这个问题在很久以前就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注意,[47]产生了大量的有关恐怖主义的国际条约,[48]但是,国际社会对到底什么才是恐怖主义以及谁应当对恐怖主义承担责任问题一直没有达成一个一致的意见。就像联合国“恐怖主义和人权”的特别报告员在2001年6月27日的报告中指出的那样,关于恐怖主义定义的争论正好反映了一句古话,即“在一个人看来是恐怖主义分子在另一个人看来则可能是为自由而战的战士”。关于对恐怖主义的责任问题,特别是是否应当包括代表国家的主体,也同样是这样一个问题。[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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