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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成本的分类研究

司法成本的分类研究


文桃丽


【全文】
  司法成本的分类研究
  摘要:司法成本是司法制度改革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元素,它直接关系到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行,即司法效益问题。本文从司法成本的分类研究入手,探讨了各类成本在司法制度运行中的相互关系及运行规律,并推导出一些在节约司法成本和优化司法成本配置中应遵循的原则。
  关键词:成本 分类研究 节约成本 优化配置
  成本、收益、效益等本来是经济学的基本用语。效益(efficiency)的基本意义是指在一个生产过程中,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具体而言,就是以最少的成本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成本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用公式表示就是:效益=收益/成本,成本最小化、收益最大化是效益理念的两个必要组成部分,其中成本的投入量及其配置起决定作用。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学以它无与伦比的技术上的优势,迅速向其他社会科学扩散,产生了各种处于“边缘”上的经济学。其中,经济学向法学扩散,产生了所谓的“法与经济学”或“经济分析法学”。经济分析法学家们把经济学原理和分析方法进一步运用到司法领域进行研究,便产生了司法成本、司法效益的概念。司法活动是国家特定的机关和相关的参与人按照一定的程序解决纠纷以获得社会法律秩序的恢复的一项社会活动。我们用经济学的眼光来观察司法活动,便会发现:司法活动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被视为一种受制于投入产出规律的经济行为。从微观上看,司法活动过程中主体所作出的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耗费同主体从司法裁决中所获得的收益之间的比值关系,制约甚至决定着主体的行为选择。因此,司法活动作为人类特定的实践活动,无论是在客观上,还是在冲突主体以及统治者的主观认识中,都是一项能够产生一定效果,同时又需要支付一定代价的行为,因而也同样存在着成本投入及效益与否的问题。
  关于司法成本的含义,学术界有不同的理解。棚濑孝雄先生认为,司法成本即审判的成本,它是指国家在审判活动中投入的成本,即用于审判工作的法院的预算;司法成本不同于诉讼成本,诉讼成本是指当事人参加诉讼时负担的费用。[1]张卫平先生指出,审判成本是指审判机关在审判中的投入,它区别于诉讼成本,诉讼成本是整个诉讼中的全部投入,既包括审判机关在诉讼中的投入,也包括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投入,但诉讼成本并不是审判成本与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投入的简单之和。[2]我们认为,司法成本是指在整个司法活动中消耗的社会资源,我们又可以称之为司法资源或司法投入,它主要包括在立法、执法、社会主体参加诉讼等活动由国家专门机关、当事人等所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各样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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