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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作用: 一个法社会学的分析

  4、法官与社会的关系亲密化。 适当的距离才能产生神秘,才能产生权威。而在我国,如果法官与社会保持了一定距离,就会被认定为“孤立办案”,不考虑社会效果。于是,法官大量地投入到了社会生活之中,田间地头走 访,街头法制宣传,深入企业清债,协助城建拆迁等等。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办案,当事人可以方便的找到法官的办公室,说说自己的道理,或在诉前征求法官的意见等等。社会与法官之间缺乏必要的“隔离带”,对于树立法院及法官的声望与权威极为不利的,法官陷入各种复杂的关系网之中,对其独立人格的影响显而易见。2000式中国法官审判服的出台是一个重要的进步和信号,法袍的主要功用取到了“遮断”的作用,即把法官个人的好恶、情绪等包裹起来,提醒法官注意自己的身份和角色,与社会保持一定的距离,注意中立性,避免亲密化。在自己的职业活动中做到沉稳持重、不偏不倚、公正无私,法袍成为一种公正、中立、权威和隔离的符号。  
  法院的审判活动主要是通过法官具体的审判工作进行的。我认为,法官不仅仅在于公正裁决案件,更重要的是通过法官的工作和努力,依法营造一个公正、公平和干净的社会,因而,我们不要把法院的功能仅仅看成是解决纠纷的一个简单场所,有时,法院还更像一所学校。法院通过对每个具体纠纷的解决,通过对法律的理解、运用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通过对人们平常社会关系中所蕴含的法理阐述和令人信服的判决,使全社会的公民都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和影响,因而,法院审案的过程,并不是简单的“找法”过程和制作、下达裁判文书的过程,它同时是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传达某种正义信息和观念,是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乃至公众进行公开对话、宣传法律、昭示法治精神的过程。要真正实现这个过程,作为一名法官,依法办案、刚正不阿、知法懂法仅仅是穿上法袍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真正好的法官还必须在自己的操守、学识、能力、素质、技艺、举止等方面练好内功,严于律己,高人一筹,以外表出世的冷静维系内心入世的关怀,把自己打磨成为一个精通法律、公正执法,敬法慎独、诚信正直的大法官。只有如此,我们最终才能赢得法律的神圣、庄严和权威,才能赢得民众对法官的尊重和对法律的信仰,也只有如此,法官的地位才真正能够树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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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参见[美]梅里曼:《大陆法系》,西南政法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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