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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作用: 一个法社会学的分析

  2、法官管理的公务员化。我国法院长期混同于行政机关,自然导致了法官管理的公务员化。虽然法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但在实际操作中,法官却要和其他公务员一样,接受同级党委组织的考核,要参加公务员考试。而且,政府的人事部门还要行使管理职能, 进人出人都要经人事局批准。在实际工作中,法官所从事的并不都是审判职责以内的事情,在一些地区,法院往往被视为政府的一个部门,要参与地方的一些行政性工作,例如扶贫、维护社会稳定、招商引资等等工作,在基层法庭的法官更是经常被乡里抽调去参与税收、收缴提留款等任务,另外,有一定审判经验和水平的法官有可能面临着随时在行政岗位和审判岗位之间的调整与变动,可见,我们对法官的管理与对行政人员的管理并无二致。
  法官管理的行政化还突出体现在,法官无法真正作到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公务员的上下级制度延伸到了法官的管理体制中来,在法官上面可能有无数级行政或准行政的领导管理或制约着审判权的行使,包括审判委员会、院长、主管院长、庭长、副庭长,甚至办案组长等,比如,法官做出的判决,要由没有参加开庭的庭长审核,再经过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发,有些重大疑难案件还要由一批没有参加该案审理的审判委员会委员进行讨论后决定。这和行政机关的公文签发制度、首长办公室制度非常相似。司法行政不分,行政对审判工作的干预,是法官们普遍感到头疼的事。在前些年,有个别省,通过领导批条子查询案件和调案件卷,一年竟达300件。对法官审案的压力,诸如“领导批示”或“领导交办”的案件,法官受到双重约束,故而很难独立行使审判权。可见,我国法院的行政管理制度已经侵入并侵蚀着审判制度,混淆了审判权与行政权的界限,干扰了法官职业的专业性和稳定性。
  3、法官构成的非专业化。长期以来,法官由大批军转干部及社会招干人员充任。法院成了非专业人员极容易进入的部门,由于没有严格的法官选任制度,使一些专业素质及能力不是很高的人员也进入法院,如最近媒体曝光的三陪小姐进法院、劳改刑满人员当法官等等就说明法官的非专业化问题很严重。
  为了改变现状,现行《法官法》对法官的任职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应该看到该法没有溯及力,对原有的审判人员并没有触及力,只对该法实施以后进入法官序列的人员有效,因而,也无法改变我国已有法官素质过低的状况。还要看到,近年来,虽然在法官素质教育及任职资格的考察上有了一些改观,但远远不适应形势的要求,表面上看法官素质是大大提高了,都拿到了 “大专”文凭,而这些“达到大专文化程度”者绝大多数是通过法院业大、函授、党校等途径速成得来的,其中的“水分”和知识的含金量可想而知。特别是法院内部的一些行政后勤人员、助理人员与法官一起进行岗位调配,许多文化层次较低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年限较长,“速成”个文凭后,也能马上进入法官行列,这极大地影响了法官的职业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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