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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作用: 一个法社会学的分析

  大陆法系法官与英美法系法官的社会地位不同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大陆法系法律传统独特性的影响。这种传统始于罗马时期,当时,罗马的法官并不是杰出的法律人才,帝国时期之前,法官实际上是依据执政官提供的程序主持解决公众纠纷的世俗仲裁人,法官并不是法律专家,其权限也小得可怜,在法律问题上,法官常常要求助于法律顾问。后来,在帝国时期,审判权逐渐落入对法律有研究的公共官员手中,他们的地位才逐步得到确立。
  说到我国,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的干部制度,无论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还是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他们的任职条件、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都基本相同,并由政府的人事部门统一管理,法官和其它国家干部在身份地位上毫无差别,法官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法律院校的毕业生,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其它国家机关的干部以及从社会上吸收录用的人员。在现实生活中,法官与人们心目中的想象的法官和《法官法》规定的要求差距较远,他们没有特别的训练和考核,素质参差不齐,经验成分浓重。加之薪金低廉,社会地位平淡,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和社会生活中,法官的地位还没有特别的显露。另外,中国独特的传统文化也是形成法官地位不高或者不同于西方国家的重要社会因素。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民众的诉讼意识非常淡薄,遇到冲突纠纷,首先想到的不是法官,不是法律,不是诉讼,而是非讼方式,如私自复仇、和解、调解等,万般无奈才诉诸法律。事过之后,心中一般也不会装着法官,由此看出,因为没有当事人的认可和推崇,法官的权威以及法官的地位也难以显现。
  有学者将中国法官的地位作如下总结,这对我们反思中国法官的地位有一定帮助[2]。
  1、法官形象军警化。长期以来,作为“政法干部”的法官是当作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形象和保驾护航的形象出现的。既然是工具,就很难有自己独立的价值追求,而只能以服从命令为天职。人们很少考虑作为法官职业特征中所必不可少的学识、智慧、判断力、独立性等基本形象要求,而是更多地想到了法官的威严、服从、勇猛、顽强等军警所具备的形象特征,在现实生活中,法官的角色混同于工商、税务、卫生防疫等行政执法部门,与其它职业角色没有多大区别,当然,现在正在进行改变,穿法袍就是一个显著的变化。加之,我国任命法官的程序过于简单化,不像英美法系的国家一样,要求法官必须做律师多年,同时还必须经过各种严格苛刻的考试。一些当上法官的人其实与背景有一定的关系,当了法官后,不注意自己的形象和修养,“吃了原告吃被告”,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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