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而笔者认为袁德辉的译文的确失却了瓦泰尔著作的流畅性和精确性。然而,袁在有伯驾译文以资参照时,他很少会偏离原文过远。而在他翻译伯驾所未译的章节时,他的译文就易于转入瓦泰尔原文中所没有的论点。在某些情况下,笔者甚至不得不质疑袁德辉的意图——他改变瓦泰尔文本是为使中国读者可理解,还是有意改变之?我将以其中一个最为突出的情形为例来说明这一点。
在论述贸易的一节,瓦泰尔探讨了国家禁止外国商业进入的权利,对此伯驾和袁的译文都是较为确切的。瓦泰尔进而讨论了如下情形:即受这一禁令影响的国家确信禁令“非基于任何国家福利所要求禁止的理由,它应将这一行为视为错误意志的体现,并以此为由向对方进行抗议。”“但是”,瓦泰尔接着说:“对于被拒斥国来说,要断定对方没有作出禁令的站得住脚的明显理由是困难的。”这一点对于鸦片战争前夕的中国以及林则徐来说,是从权威国际法著作中找到的一个有吸引力的论点。因而,我们惊异地发现,袁德辉改造了这一论点,使之变成这样:禁令是国家交往中的恶意行为。试从中文译过来即如下:“If there is no longer any reason for making such a prohibition, and the nation is not able to make clear the reason for it , the establishment of this kind of prohibition is difficult to apprehend. This may thus be considered a hostile act discontinuing the mutual intercourse between nations.”这就是袁德辉独自翻译瓦泰尔著作的情形之一,因为《海国图志》中没有伯驾对这一句话的翻译,从而可以推断伯驾没有为《海国图志》翻译这一节。研究者不禁会指责袁德辉有意误导了其上司林则徐,但这一指责是不妥当的,——这最终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但无论如何,作为规制鸦片贸易的钦差林则徐之助手,他的确给了林站不住脚的论点以驱逐外国鸦片商,这是非同寻常的。
儒家伦理之下的瓦泰尔
为使其文本能为中国读者理解,袁德辉运用了多种手段。我们已看到,他改造、删节了某些章节及复杂论点,以使国际法适应于1839年的中国情境。而且,他忽略了对中国1839年的形势而言不适应、不合宜的章节或观念,尤其是那些论述主权者行为是公共意志代表以及有关“国家意志”的片段。除此之外,他还改造了瓦泰尔论述社会和政治的片段。其中,瓦泰尔认为,法律是这样的一个社会的必要组成成分:在这个社会中,主权者依公共意志行为且法律被视为有序社会保障全体公民福利的最高规则。袁在此将其把这些论点转化为基于中国传统伦理的关于人际关系的论点。他运用了表述中国伦理的语言来翻译国际法,使这一国际法问题转变为人际关系问题,使法律作为客观存在的问题转变为关乎情感的问题。袁的术语中有好几个这样的例子,它们显然有中国传统之意蕴,却并不与瓦泰尔语言相对应。例如:将本求利;背却本分;以仁义之律法而节制之;断绝往来;与人隔别;心怀怨恨;含怨;所怀之忿。
瓦泰尔试图建立基于基督教伦理的法律和道德秩序的对国际法的理解,而袁德辉翻译瓦泰尔著作所使用的语言和论证方式使得瓦泰尔直抵经常为人们称为儒教伦理的事务的核心。国际法在中国本应表征现代的东西,而袁德辉用传统的语言和表达方式来予以解释,这当然就构成了一种矛盾。然而,从比较的视角来看,这并没有使袁德辉和伯驾的译文在介绍国际法的进程中就毫无意义、全无关联。恰恰相反,这两个文本给我们提供了研究西方文本的中国译者所面对之困境以及他们试图解决这些困难而采取的方法的独特机会。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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