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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民法在中国——国际法的最初汉译,兼及《海国图志》的编纂

  译文不依照原文而是进行了意译,译者的评论艰涩且文字不通,没有再现瓦泰尔的简明风格。
  张锡彤特地对袁德辉的译文作出两个总体性的且完全否定性的结论:“彻底漏失要点”以及“味同嚼蜡”。另一方面,张尤其地为伯驾试图将西方国际法的逻辑引入中文感到困惑,评价伯驾的语言说:
  ……是对瓦泰尔语言精确和明晰风格的一种嘲弄。几个试图使其易于理解的注释只收到了增加混淆的效果。人们不得不认为是伯驾独自完成了翻译,而没有寻求中国人的帮助。
  了解到伯驾后来在翻译正式文件时只是口译之而让一位中国学者整理最终的定稿这一点,张的结论多少是肤浅的。1844年,美国派遣一个特使团来中国拟订第一个中美条约,以让中国许可美国商人使用新开放的中英条约口岸,伯驾担任了特使团的翻译。其间他没有自己独立起草正式文件,而只是作以口译并让一位懂英文的助手以正式用语记录之,这是晚清时期许多外国译者的惯常做法。伯驾这样做是因为他认为自己的中文尚不能胜任起草正式的中文文件。若是伯驾1839年时意欲翻译瓦泰尔著作以为正式出版之用,有理由相信他不会“不寻求中国人的帮助”而独自为之。我将探讨张对伯驾语言的描述在多大程度上是恰如其分的,这一探讨支持了以下事实:在伯驾看来,这些段落不是要出版的。
  我认同这一点,即:以20世纪的汉语标准来看,这些瓦泰尔著作的译文是对瓦泰尔明晰和组织严密的语言的不充分且粗糙的简化。然而,提出如下的问题是有用的,——1839年的这些译文倚助的是何种语义学?研究者会发现译文在传达瓦泰尔的明晰风格方面是有缺陷的,而袁德辉的译文甚至使瓦泰尔都该认不出自己的观点了。无论如何,我感到这两种文本应被热忱地视为用中文传达西方国际法某些实质的历史性努力,应被分别对待。
  两位译者都面对着这样的艰难任务:即向中国读者以一种尚不能胜任的语言介绍一种完全陌生的事务。两位译者没有可资运用的现成标准或模式,因而必须建立从西方到中文语义情境跨文化地传达国际法术语和哲学的途径。我不能同意张锡彤用当代语言和语义标准判断伯驾和袁译文,而赞同王维俭的结论:
  西方国际法著作刚传入中国,各种法学专门名词的恰当翻译,不要说伯驾和袁德辉不能解决,就是时隔二十多年后,丁韪良(W.A.P. Martin)翻译惠顿的《万国公法》(H. Wheaton’s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仍属问题。因此尽管他们译出的只是几个片段,但其工作的艰巨性可想而知,如果考虑到此项翻译工作对林则徐反侵略斗争和处理中外交涉的影响,更属难能可贵。因此从中西文化沟通和交流讲,林则徐主持滑达尔国际法著作的翻译,其历史意义是不容抹杀的。
  伯驾和袁运用的术语和技术
  已有研究者指出《海国图志》为某些学科确立了新词,尽管这不完全是此书的主要特征。那么,瓦泰尔著作部分在这方面的情形如何?伯驾和袁是不得不引入新词,还是运用了在汉语中已确立的术语和概念而完成了这一早期的中西跨文化实践?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选取了瓦泰尔著作相关段落中的一些基本术语和表述,并找出两种译文中的相应语词以作比较。伯驾一栏中的空白表明只有袁德辉翻译了这些术语和表述,而彼得·伯驾未译。注释“改变”和“忽略”分别指以下情形:瓦泰尔著作的句子被改变得面目全非,语词之间已无对应关系;整句都被忽略了。
  表一:瓦泰尔著作的关键术语和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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