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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民法在中国——国际法的最初汉译,兼及《海国图志》的编纂

  但是,以上说明的《海国图志》中两种译文的文本关系并没有解决这一部分出现的所有问题。伯驾译文的末尾有8个注释(或称附加的解释)和例证。其中一些只是简单的解释性的评论,而其他的则将国际法的原则运用于中国当时的情境。因其位于袁德辉译文标题之前,所以它们应是伯驾译文中的。这些注释从1到8,附有1到3个汉字长度的小标题,有一些标题说明它们是附加的解释,其他的标题则没有明确指向文本,令人迷惑。这些注释也许与瓦泰尔著作之翻译有关,有的与伯驾的译文有关,有的则与仅仅由袁德辉翻译的内容有关。这些注释在1847《海国图志》中就已出现,因而读者不会清楚它们的准确意图。那么,为什么这些并无明确目的的注释要出现在瓦泰尔著作的译文中呢?唯一可能的解释是,编者有关于国际法这一问题解释的注释和资料,它们不与袁德辉的译文一致,因此而后的1847《海国图志》的编者认为这属于伯驾的零散译文,就收入书中。考虑到这些注释从1839年由伯驾译出到1847年刊于《海国图志》其间搁置了八年,这一点并不是很令人奇怪的。
  在袁德辉译文的末尾有两段附加的独立内容。它们亦具鲜明风格,且其语词选择多少不同于袁之文本的其他部分。其中最主要的和最引人思索的是在两个段落中,right译为“权”,也许这是因为在那一段中它与“权威”(authority)语意接近。无论如何,考虑到袁在其文本中一以贯之地将rights(权利)译为“道理”,这一译法是令人讶异的。我在下文将说明这一点。这两段也许是由伯驾和袁以外的译者译出的。但由于我们无法明了1847《海国图志》的修订组的工作进程和运行情况,我们无法确知这些文本的关系。
  我暂且假定袁德辉是《海国图志》中瓦泰尔著作译介的核心人物,且无论是袁德辉、林则徐还是魏源及其属下都无意在定稿中收入伯驾的译文。我们多少是不能确定精确的文本关系的。但无论如何,1847修订本中收入了这些文本和段落的事实意味着当时在这样一本广为传播和发行的西学汇编中,中国第一次有了国际法著作的中文译本。这些文本也许引发了中国就国际法中文译介而进行的最初讨论。因此,研究伯驾和袁的用语以及其中的区别,以断定这两种译本是怎样地第一次向中国介绍了国际法的语词是有一定意义的。同时,通过对这些译本和后来的国际法中文语词作风格、语词的比较研究,来确定这些译文是否对国际法在中国的译介产生了持久的影响是有历史意义的。
  瓦泰尔语言的中文译法
  我从后一个问题开始。如上所述,对国际法著作的首次全面译介是丁韪良所译的惠顿《万国公法》。在那本书中,丁韪良提到了瓦泰尔对国际关系哲学的影响,他把Vattel(瓦泰尔)的名字译为发得耳,而不是如《海国图志》中的译名那样译为滑达尔。丁韪良也没有在翻译中的任何一处提到瓦泰尔著作《万民法》的那些部分已有中译。下文也将说明《海国图志》中的两篇译文所采用的语词没有为丁韪良所沿用。因而,看来,要么是伯驾和袁的译文在1860年代就已为人遗忘,要么是《海国图志》的这一章从未引起人们注意或产生政治影响。无论如何,在纯技术性和历史性的描述之外,《海国图志》这一章译介国际法原则和用语这一劳而无功的努力构成了早期“夷识”之译介的意义深远的渊源。这表明中国不仅日益关注西学之用,在1840年代以后也日益关注西学之体。
  且回到瓦泰尔著作的两种译文上来。通过对两种中译本和英文原本的比较,我想说明伯驾和袁在怎样将国际关系的原则和指导方针译为中文方面所采用的不同技术。
  张锡彤在其发表在1950年《燕京学报》上的一篇文章中已对这两种译文作以简短评论,并得出结论说:除却伯驾的译文“因其外文语法而相对僵硬”外,两位译者都误解了原著。徐中约(Immanuel Hsü),在他的《中国进入国际社会》(China’s Entrance into the Family of Nations)一书中就两种译文语言沿相同思路研究而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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