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德辉和林则徐从瓦泰尔选择了三个短篇以作翻译之用,伯驾只是翻译了其中两篇的某些段落。他们所选择的主题自然是贸易的国际规制、对外国人入境的限制、国家发动战争之权利的国际规范。这一切代表了中国的紧迫问题,它在贸易问题上与英国发生军事冲突已呈箭在弦上之势。
《海国图志》中的瓦泰尔著作
魏源50卷本的《海国图志》在1844年出版时未收入译自瓦泰尔著作的篇章。1847年出版的60卷本与先前50卷本的最大不同在于最后一部分有关西方技术知识以及其他所谓冠之以“西学”的一般性主题的内容。不同的地方还有,1847版本收入了译自瓦泰尔著作的篇章,即卷52“夷情备采”。其中“译出夷律”收入了瓦泰尔著作译文。1852年《海国图志》扩充至100卷本,在卷83亦收入了同样内容的瓦泰尔著作。
无论是60卷本的卷52 还是100卷本的卷83 ,伯驾与袁德辉的译文都是紧邻的,中间插入了8个解释性的注释。伯驾文本在先,较袁德辉文本为短。比较两个文本就可发现:袁德辉文本较长是因为他在一个标题之下译的内容常常比伯驾的长。伯驾从来没有译袁德辉所未译的段落,但袁德辉摘自瓦泰尔的书的段落常常比伯驾的长。这一观察表明袁被委以译事之任务,而当他发现自己无力把握这些段落的逻辑和语言时,他向伯驾寻求了帮助。这也就是为什么伯驾在林则徐的病历中提到他仅仅得到了几段手书的瓦泰尔著作,而非瓦泰尔的书或其完整文本的原因。看来可以合理地推断出袁德辉只是把自己的手书文本交给了林,而伯驾甚至不明了他为何要译这些段落。他也许根本不知道他的译文会收入《海国图志》这样的选集而出版。最初的翻译是袁德辉做的,伯驾的翻译只对袁的工作起辅助作用而非作为独立的译文。关于这一点还有其他理由。两位译者在译文中都同样地搞错了瓦泰尔原作中段落、脚注、甚至脚注文本的序号。这只能由以下事实得以解释:袁搞错了原作的结构,而他只给了伯驾含有这些错误的手书文本。一位像伯驾这样受过教育的西方人若是看过原文的话,是不可能犯这样的错误的。因而最可能的是,除了袁手书的段落外,伯驾根本没见过原作。进一步地,从对两种译文的比较中也显然可以看出这一点:在袁德辉和伯驾都译了的那些段落中,袁从未误解其要点;而在没有伯驾的译文可资参照时,他在好几处就误解了瓦泰尔著作。以上表明:在最早向中国译介关于国际法的西方概念和术语方面,袁德辉是主要人物,而伯驾只是在翻译若干段落时给了林则徐帮助,他并没有料到自己的译文后来会刊于《海国图志》。
有人可能会说,在《海国图志》中同时收入两种译文是个错误。也许是风格迥异的两篇译文使编者忽略了以下事实:这些段落译自瓦泰尔著作大致同样的部分。情况也有可能是这样:两篇译文紧邻,是因为标题不同,又缺乏相互参照表明其内容相同;伯驾的译文标题“各国律例”来自瓦泰尔著作正题Law of Nations,而袁德辉的译文标题“法律本性正理所载”来自其副标题Principles of the Law of Nature Applied to the Conduct and Affairs of Nations and Sovereign(自然法原则在国家和主权行为及事务中的运用)。另一方面,《海国图志》中收入两种版本的翻译可能是考虑到这是第一次将国际法用语引入中国,这样做可以使后来人在发展国际法的中文译法时有更多的选择。我们也知道,林则徐在语言和译文准确度的问题上非常敏感,可能是林则徐自己让魏源在《海国图志》中收入两种译文。然而,在我看来,前一种解释是最为可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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