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默瑞切·德·瓦泰尔*在中国
林则徐任命商人、翻译人员、官员收集可得到的关于外国事务的资料并命人将其译为中文。林本人不能读写任何外语而不得不倚助于助手的技能。袁德辉曾在北京担任理藩院的翻译,于1839年成为林在广州的部属。也许正是通过袁德辉,林注意到爱默瑞切·德·瓦泰尔影响不凡的著作《万民法》的英译本Law of Nations。与此同时,来到中国的第一位精通医学的传教士伯驾(Peter Parker,1804-1888)在1839年鸦片纠纷后继续留在广州,并为广州人民提供医疗服务。
由于其政治能力和医学技艺,伯驾在中国官员中间享有盛誉。林则徐命他为吸食鸦片者开一药方。同时,因为伯驾通晓汉语,林则徐交给他几个摘自瓦泰尔著作的片段让他翻译。林则徐及其属下了解伯驾也因为他在1832年5月创办了英文期刊《澳门月报》,从中林获得了许多西方事务方面的知识。林则徐与伯驾接触,并寻求其帮助以治疗自己罹患的疝。在林则徐看来,通过中人私下接近伯驾更为合宜。伯驾在林自1839年始的病历上提到林要求翻译瓦泰尔的著作的事:
9月份他第一次提出要求,却不是为了医病,而是为了要我翻译瓦泰尔《万民法》中的一些片段:这是由洋行的高级商人送来的;其中涉及战争及其恶意措施,如封锁、禁运等;它们是用毛笔写出来的。
可以推断是袁德辉偶然间读到了瓦泰尔著作,发现在国际法问题上这是一本适宜译介的书。袁自己也许担当了翻译其中有关贸易、外国人以及战争方面的篇章的任务,但他认识到汉语中缺乏与国际法中的西方概念相对应的专门术语而造成了翻译的困难。他或许誊写了某些章节交给伯驾,要求伯驾译其中最难的部分。我推测袁德辉在伯驾译过之后又进行了加工,以使译文在汉语中更为通畅易晓,关于这一点我在下文中将进行详细探讨。
瓦泰尔的著作是用法文写就的,标题为Le Droit des Gens,1758年首次出版。1759年首次有英译本Law of Nations。从译文的脚注可以推断中文译本依据的是1883年首版于费城的约瑟夫·切第(Joseph Chitty)注释本。伯驾多少是通晓法语的,而袁德辉根本不懂,对这一点我们是清楚的。从而有研究者声称伯驾也许是据法文本翻译的。看来这是极不可能的,因为我们已经确认了中文本与切第版本的文本关系,而且有理由相信伯驾和袁德辉参照的是同一文本。因此,我得出这样的结论:他们的翻译依据的是瓦泰尔著作的英文本,且以1883年切第版本最为可能。
也许此时要提出的问题就在于,——为什么选择瓦泰尔的著作作为第一次向中国人介绍国际法的著作。现代国际法理论的发展滥觞于14世纪,而后在15和16世纪经由国际法西班牙学派而得以发展。国际法从早期以基督教为基础演变为以折中的自然法与实在法为基础。胡果·格老秀斯(Hugo Grolius,1583-1645)声称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理论根基之所在。格老秀斯主义折中学派后来有两位代表人物,即克里斯第安·沃尔弗(Christian Wolff,1679-1754)和爱默瑞切·德·瓦泰尔,他们有选择地以折中的自然法与实在法为基础阐述了国际法的规范性规则。
瓦泰尔坚持这样的观念:国际社会“本质上是建立于所有国家之间的大社会”,他也正是据此阐释自己的理论的。他认为国际社会不同于国内社会就在于国际关系建立在“国家的自然自由”基础之上,对国际关系可以称之为“国家自由主义”体系,其中所有的国家都认同他国的独立自主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而不考虑其权力和影响的差别。瓦泰尔不是从共同体(common whole)的角度来看待国际社会的,这使他与前辈格老秀斯及同侪克里斯第安·沃尔弗区别开来;他以多元主义的视角看待国际社会的每一个体成员,认为国际社会是由对其成员的最低限度的约束而得以规制的。中国,以及林则徐在1839年处在这样的一个位置:中国亟需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接受其为独立的和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成员。瓦泰尔的自由主义观念和自然法思想也许对力求控制外国鸦片贸易的中国乃至林则徐并不那么具有吸引力。而另一方面,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来讲,瓦泰尔对国际社会成员国权利多元主义的阐释使林则徐相信中国在国际贸易问题上可以主张自己的主权和防卫权。另一些当代的社会连带主义者的解释视共同体为国际关系的基础,这种理论对面临来自最强有力的西方贸易国之威胁而需要自保的中国来说更不尽人意。二者权衡之结果,即使得他们作出让瓦泰尔作为西方国际法的第一位代表这一还算不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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