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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历史教科书问题分析--基于宪法学角度思考

  二
  在家永诉讼中,日本国民及其宪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是教育权的归属、教科书审核制度的合宪性以及教科书审核制度与学术自由的关系等问题。笔者认为,从表面上看宪法26条确实不能说为教科书审核制度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但并不表明该制度违反宪法。首先“国民教育权说”和“国家教育权说”看似对立,实质是相容的。日本宪法的基本精神之一是人民主权。按照人民主权理论,人民拥有国家主权,国家是人民的代表,国家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力,所以国家与国民并不对立,国民教育权并不意味着否定国家教育权,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于是国家建学校,父母送子女上学……双方形成相互配合的协调关系。另外国民概念的抽象性以及教育权内容的模糊性,使得国民教育权概念在宪法和法律上没有多大意义,相反对国家教育权的内容、界限等进行明确的规定显得更为现实和有意义。其次,随着现代社会从警察国家向福利国家的转变,国家的行政权能不断扩张,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更大程度的实现。其中教育被认为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行政职能,这在各国的宪法、组织法以及相关的法律中都有体现。从这一宏观精神出发,可以说国家是拥有教育权的。为了保障教育质量,教育主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各种具体制度如中小学教科书审核制度,是属于其权限范围内的事。再次,出版物监督制度在世界各国普遍实施,具有明显的合理性。出版物监督一般分为版前监督和版后监督。版后监督是指国家主管机关认为已出版物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而启动审核程序,作出合法或撤消版号、禁止发行等决定的行为。其对象主要是社会发行的个人著作、杂志等一般出版物。版前监督就是国家主管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对即将出版物进行审核,作出修改、准予出版和不准出版决定的行为。鉴于教科书的特殊性,大多数国家对其采取的是版前监督,我国就是如此。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国务院主管机关对中小学教科书进行审核或组织审核。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赋予国务院主管机关对中小学教科书实施版前监督,但通过组织法和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教科书审核制度。其实道理很简单,就如宪法没有规定为了保障国民受教育权而设立学校一样,也没有必要清晰规定教科书审核制度。象我国关于教科书审核制度的法律状况在世界很具代表性。应该说日本教科书审核制度也属于这种情况。日本政府主管机关以法规的形式制定了详细的审查标准,以确保教科书的质量。最后,在日本这个特殊国家,实施教科书审核制度是国际法的要求。随着日本政府公开表示接受波斯坦公报,二战结束。随后制定的新宪法即现行宪法,也是以大西洋宪章、联合国宪章、波斯坦公报、远东管理委员会对日管理政策等一系列国际协议为基础的,可以说相关的国际协议是日本宪法的渊源。鉴于日本在二战中所扮演的丑陋角色,防止其重蹈覆辙,在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和平主义成为日本宪法的最大特色。将真实的历史告诉下一代本身是国际法和日本宪法中和平主义的应有内容。对教科书审核制度进行质疑,就是对日本所签国际条约的背叛。所以,教科书审核制度是符合宪法,体现国际法精神,顺应常理,合乎民意的。那么教科书审核制度与宪法23条学术自由是怎样的关系呢?笔者认为它们是矛盾的,学术自由必须给教科书审核制度让位。自由从来都是相对的,有界限的。尤其是宪法中的自由,因其宣言性、宏观性,更是不能对其进行绝对性理解。在某些领域自由要受到严格的限制。中小学校是一个特殊的领域,学生年龄小,鉴别是非能力很弱,而这一时期又是学生历史观、世界观、人生观等形成的重要时期,而历史教科书又有其特殊性,它直接影响学生对客观历史的看法,进而影响学生的历史观、世界观、人生观的形成,所以其内容应该严格符合历史事实。为此国家介入,进行正确的引导是必须的和必要的。教科书审核制度正是这种正确引导的具体制度,它保障了学生接受正确知识的权利,体现了国家正确教育子孙后代的严肃责任感。正如日本最高法院的解释所言,教科书不是以学术研究成果之发表为目的的。所以在教科书审核制度和学术自由这对矛盾中,前者是主导,后者必须让位于前者。日本政府在教科书问题上是可以有所作为的,“保障学术自由”只是搪塞之语,毫无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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