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历史教科书问题分析--基于宪法学角度思考
肖军
【全文】
日本历史教科书问题分析
――基于宪法学角度思考
肖 军
摘 要:本文从国民教育权与国家教育权的相容性、行政权能、各国普遍情况和国际法这四个
角度论证了教科书审核制度的合宪性,并指出学术自由必须让位于该制度。日本政府
有能力也有责任处理好教科书问题。
关键词:教科书问题 日本法律 家永诉讼
二零零一年四月三日日本文部科学省审定通过了由日本右翼组织“新历史教科书编撰会”编写的有重大篡改历史事实内容的教科书。 这引起了亚洲各国人民和日本正义人士的极大愤慨。中国政府为此与日本政府进行了严正交涉。而韩国政府则干脆召回本国驻日大使以示抗议。顿时日本历史教科书问题成为亚洲国际政治的一个焦点问题。
日本历史教科书问题对亚洲人民来讲并不陌生,早在1982年和1986年就出现过两次。从
宪法的角度看,它涉及的是日本
宪法第
23条和26条,即学术自由和教育权的问题。日本现行
宪法第
23条简单规定:“保障学术自由。”第26条规定:“国民均有依法律规定适应其能力而受教育的权利。国民负有依法律规定使其所保护的子女受普遍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免费。” 著作的思想和内容属作者权利和自由的范围,这在各国法律中得到普遍的体现。但同时,各国为了保障国民受教育权的充分、正当实现,而建立教育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各种制度进行管理。中小学教科书(以下简称教科书)审核制度就是其中的一种。在日本,文部科学省(原文部省)对教科书负责最后的审定。教科书虽说是著作的一种,但有其特殊性,所以日本政府历来对其采取极为严格的审核制度,而对历史教科书就更为谨慎。由此引起的纠纷也很多。
一
关于历史教科书的诉讼在日本可谓由来已久。家永诉讼是其中最具影响的,它先后经历了三次诉讼,历时近四十年,为公众所关注。第一次诉讼是从1965年至1993年,原告家永三郎认为文部大臣对其所著高中用历史教科书作出不合格处理违法,而提起国家赔偿。历经三级法院审理,最终原告败诉。第二次诉讼是从1967年至1989年,原告以与第一次诉讼同样的理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是经过三级法院审理,结果原告的诉讼利益被否定。1984年原告以文部省对其书中关于南京大屠杀、侵略中国、冲绳之战等描述所作的审核意见违宪而提起第三次诉讼。一审二审的结果大致相同,原告被告各有胜负。1996年该诉讼与前两次诉讼一样也被提到了最高法院。从形式和结果看,这三次诉讼似乎相同。但事实上在初审和二审中它们有过不同的判决结果。如:在第二次诉讼中,一审和二审都作出了原告胜诉的判决,与第一次诉讼中三审都是原告败诉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就是与之相关的
宪法理论发生了变化。在第一次诉讼时,对
宪法26条理解的重点是教育机会的均等及其保障,而对23条的理解被限定在大学学术自由的保障,从而肯定国家对教育方法和内容的介入,肯定国家对中小学用教科书实施的审核制度。正是第一次家永诉讼引起了宪法学者对
宪法23条、
26条及其关系的关注。他们对第26条的解释形成了“国家教育权说”和“国民教育权说”。前者肯定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有决定教育内容的权能,并否定教师、亲人等的教育自由。而后者原则上否定国家机关对教育内容介入的权利,教师、亲人等国民有这种权利。持“国民教育权说”者认为,
宪法第
26条虽说是对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但鉴于教育的本质,承担对子女之教育责任的是以亲人为中心的全体国民。针对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日本最高法院以判例的形式作出了折中的解释。首先
宪法第
26条并不能当然推出谁具有决定教育内容的权能。其次
宪法第
23条不仅包括学术研究的自由而且包含讲授的自由。但在普通教育(指大学以前的教育)中由于学生鉴别能力缺乏,学生和家长对学校、教师进行选择的余地极小,以及国家确保全国大致相同的教育水准等原因,不能完全承认教师有讲授的自由;第23条肯定学校教育以外亲人教育的自由,但私立学校教育的自由被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再次,除上述之外的领域,国家为了孩子和公共利益在必要和相当的范围内,有权决定教育内容。正是基于这些解释,最高法院在第一次家永诉讼的判决理由部分写到:“审核”没有超出普通教育所要求的“必要且合理的范围”,教科书不是以学术研究成果之发表为目的的,“审核”只不过是对在教科书中发表研究成果的限制。从而最终判决文部大臣对教科书进行审核的行为合法,原告家永三郎败诉。家永诉讼原告败诉的结果正说明教科书审核制度是合宪的,行政机关禁止不符合历史事实的教科书出版是极为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