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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明责任的证明标准及其适用

  如何区分和把握高度盖然性和优势证据这两种证明标准呢?美国佛罗里达州立大学法学教授迈克尔•贝勒斯(Michael Dayles)从当事人负有说服责任的角度来认识证据标准的等级制度,他认为:“人们常指出,说服责任有三级标准:较为可靠、确凿可信、勿庸置疑。从理论上讲,较为可靠指证据的真实性超过50%,其它标准的要求更高。然而,有些证据表明,法官和陪审团事实上把较为可靠改为指证据有75%以上的真实性,把勿庸置疑改为指证据有85%以上的真实性。这给确凿可信标准留下的余地很小。”⑹高度盖然性和优势证据这两种证明标准本质上并没有区别,只是证明程度上有差异,高度盖然性属于勿庸置疑,优势证据属于较为可靠。高标准是容易掌握的,而低标准操作起来则有较大的难度。这是由于我们一直在使用高标准而产生的习惯的影响。优势证据是比较容易认识的,只是让法官们换一个思维角度看问题,对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比较,找出双方所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上的差异,从而根据确定一方当事人的证据优势,来确定案件事实就行了。而高度的盖然性与优势证据的标准的区分则比较困难,两者的界线是不易划分的。目前对高度的盖然性与优势证据的标准的区分还是从对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的程度来把握的,而对程度的认识是一个百分比的概念。对这个百分比众说不一,可实际上还是看盖然性的大小,这又回到了经验和逻辑法则上。中国古时有一句成语叫三人成虎,说的是有一个人在家里,从街上跑来一个人对他说,有一个老虎到街上了,他不信。又有一个人从街上跑来对他说,有一个老虎到街上了,他半信半疑。又有一个人从街上跑来对他说,有一个老虎到街上了,他相信了。可实际上街上并没有老虎来。从这个故事虽然告诉我们不能轻信人言,但我们可以据此分析一下高度的盖然性与优势证据的问题。从经验法则来说,街上来了一只老虎的可能性是很小的,但并不是没有可能,所以当有一个人证实的时候,在家里的这个人从逻辑法则的分析上对这个人的证实认可程度远远比不上日常的经验,最多只能达到百分之三十。可当第二个人又跟他这样说的时候,他的认可程度得到了加强,加上街上来一只老虎的可能性,就超过街上不可能来一只老虎的日常经验,这时他的认可程度可以达到百分之六十或百分之七十,这就是优势证据的标准产生。当第三个人跟他这样说的时候,他的认可程度可以达到百分之九十,这就是高度的盖然性的产生。当然,之所以不能达到百分之百,是因为还有疑点,如街上来一只老虎的可能性不大,证人串通的可能性等等。只是这疑点被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即百分之十。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优势证据的认定在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之间,高度的盖然性的认定在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之间。然而这只是划分而已,在审判实践中,对证据所能认定的事实的追求与人对目标的追求一样,是从高往低排列的,这就是法官追求公平的表现。
  二、证明标准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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