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的返还请求权
刘剑云
【全文】
论物的返还请求权
物的返还请求权是指物的所有权人或占有权人于其所有或占有物被侵夺时所享有的请求侵夺人返还所侵占的物的权利。它是一种物权的请求权,可基于两种权利基础产生,一种是基于所有权,一种是基于占有权。一种观点认为,物的返还请求权只能基于所有权而产生,而不能基于占有权产生,也就是说占有权人没有向他人请求返还占有物的权利,因为他对物没有所有权,故而不享有诉权。这是对物权缺乏认识而产生的。因为物权的内容不仅仅是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编的《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解释上关于财产所有权纠纷的案由有两个,一个是财产权属纠纷,一个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其中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解释是这样的,侵害财产所有权是指侵占财产和损坏财产的行为。前者是指非法地改变财产的占有状态,以不法占有为目的控制他人财产的行为。⑴从该案由的规定中我们知道,不是基于所有,就是基于占有权也是享有物的返还请求权的。现在的问题是在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的情况下,基于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与基于占有权的返还请求权两者之间有什么关系,对于非法占有物的返还请求权行使有什么要求,物的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的关系等等。下面我们先从物的返还请求权的性质上去分析,然后再谈在审判实践中的处理。
物的返还请求权是一种物上请求权,或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它可分为三类,而物的返还请求权便是其中最常见的一类。⑵物的返还请求权是存在于物权上的独立请求权。我们知道物权的效力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其表现在物的返还请求权上是不管标的物辗转何人之手,物的权利人都可以依据物权向非法占有人要求返还。除非受合法占有人的遮断,即或是善意取得,或是基于取得时效。这里还有一个诉讼时效的客体问题,所说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哪些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即诉讼时效所涉及的范围。对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我国《
民法通则》未明确规定,因此对物的返还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日本学者认为所有权不罹于时效而消灭,因此回复所有权圆满状态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也应与所有权俱存,随时不断发生,不罹于时效而消灭。⑶日本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债权因十年不行使而消灭,债权或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因二十年不行使而消灭。而德国学者大多数认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为消灭时效之客体。其实是适用消灭时效还是不适用消灭时效,还涉及一个取得时效和被请求的相对人的问题。从我国立法上看,我国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所有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分不同的情况进行了不同的处理。一般来说,对于所有权的确认,如共有、合伙等等,诉讼时效的期限是二十年。对于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及基于物权请求权的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适用的诉讼时效是二年,但同时司法解释规定了一个侵权行为的连续性,即关于贯彻实施《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是持续发生的,诉讼时效以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而对于物的返还请求权适用的是二年的诉讼时效。我国立法是将物的返还请求权纳入侵权行为,如我国《
民法通则》第
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就是这个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