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法学说视点:公共财政的法治
鲜江临
【关键词】财政 法治
【全文】
对金钱的态度,是社会活动主体是否具备德行的试金石。拜金主义的政府,同贪婪的个体一样,他们有获取金钱的各种花样。他们总是把获取金钱作为存在的唯一真实目标,最终却往往因为不择手段被葬送。 引自鲜江临随想
公共财政,是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社会权利领域,它关系每个社会成员的经济权利,也关系到公权是否代表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因此,将它作为观察社会成员是否具有真实权利,公共权力是否遵从法治规则的视点,比较恰当。
一、 公共财政财产的来源
公共财政权是指社会生产成果经过初级分配后,剩余资产占用支配的权力。应当说,公共财政指向的财产,是社会成员的劳动剩余。因此,所有人即社会成员对这部分财产,并不因委托管理关系的变化,失去相关支配权利;它必然 而且应当成为社会成员权利物化的目标。
国家通过税收、各种形式的费用收缴、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的利润留置、金融及衍生工具使用,形成了庞大的公共财政财产收入。“皇粮国税”,即是传统语言对其简练的概括。
二、社会对公共财政财产的收取和使用
在封建社会,对于公共财政累计的财产,总体上讲是一个化公为私的过程。故宫就是这样建成的;即使公共财政财产用之于公共事务,也免不了化公为私机制的强烈驱动。颐和园对军费的挪用,是另一个例证。
由于封建社会的公共财政权,极大地侵害了社会成员权利,因此,制约此种非正当的侵权行为,成为几百年来现代社会权利运动的首要指向目标。这映证了“钱钱钱、命相连”俗语的真实意义,只不过在社会法治进程中,演变为“钱钱钱,权相连”,从而具备了新的时代含义。
因为公共财政财产来源十分明晰,它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从地上长出来的”,而是是社会成员的劳动剩余,因此社会成员对己有的劳动剩余行使必要的权利,成为正当的的法治主张。十三世纪英国国王筹措军费遇到的抵制,正是这种权利抗衡的体现。人民觉醒了关于“钱”的权利意识,为权利而斗争,促进了社会的法治与公平。这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法治对收取行为的法律规制,第二是法治对支出行为的法律规制。
我国是政治上公有制国家。但是,公共财政财产的法治十分薄弱。这与公有制政治制度,以及建立法治国家的政治主张,十分不协调,甚或矛盾。这种在深度上与公民物化权利产生冲突的做法,具体表现比较多样和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