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磋商程序
杨国华等
【全文】
杨国华 李詠箑 姜丽勇 冯岩合著
应当说,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始于争端解决谅解(DSU)所规定的磋商。这种磋商是DSU中的第一个程序,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和实质性要求,并且是设立专家组等后续程序的必经阶段。开始这种磋商,双方的争端就置于WTO多边监督之下。因此,这种磋商与两国之间出现贸易问题时所进行的一般磋商或谈判是不同的。WTO协议中,很多都有磋商的规定,但也不同于这种磋商。[1]
一,磋商的时限
磋商请求应由一成员向另一成员作出。实践中,这常常是在各成员驻WTO大使之间进行的。例如,2002年3月7日,欧盟大使致函美国大使,要求就美国于3月5日宣布的钢铁进口限制措施举行磋商。
磋商请求所针对的成员,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天内作出答复,并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进行磋商。但双方可另行商定进行磋商的时限。[2]
如对方未在10天内作出答复,或者未在30天或商定的时间内进行磋商,则请求磋商的成员就可直接开始申请设立专家组。
如在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天内,磋商未能解决争端,则起诉方可以申请设立专家组。也就是说,磋商的最长期限为60天,从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算。在两种情况下,起诉方可以不必等到60天结束,就可以申请设立专家组。第一种情况,是磋商各方共同认为磋商已不能解决争端。第二种情况,是案件涉及紧急问题,例如有关货物是容易腐烂的。在这种情况下,各成员应在10天内进行磋商,20天内解决争端,否则就可以申请设立专家组。
值得注意的是,60天磋商达不成协议,起诉方就可以申请设立专家组,这是给起诉方一种“诉权”。起诉方完全可以在60天过后继续与对方进行磋商。事实上,有些磋商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例如美国与韩国之间关于农产品进入韩国的检验要求的磋商从1995年4月6日提出,至2002年3月仍未宣布结束今仍在进行。另外,即使起诉方不愿在60天结束后继续磋商,也并不意味着60天期限一过,起诉方就立即提出设立专家组的申请。实践中,起诉方常常需要一段时间,根据磋商中得到的信息和争执的问题,准备起诉的材料,以准确全面地表述自己的诉讼请求。
二,磋商请求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