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立法如何应对
傅达林
【全文】
引 言:安乐死一直是世界各国议论纷纭但又颇有争议的话题。今年两会期间,政协委员田世宜递交提案,呼吁国家有关部门着手研究与安乐死相关的法律和立法。(中国新闻网2002年3月13日)紧接着3月22日,英国伦敦高等法院作出了一个破天荒的裁决,宣布一位全身瘫痪患者“有权要求关闭她的生命维持系统‘宁静并且有尊严地’结束自己痛苦的生命”,(江南时报2002年3月25日)从而再次引起世人对安乐死的论争。这一涉及到生与死的伦理与法理问题的特殊案件,同时也给我们留下许多思考的话题。
安乐死:立法如何应对
傅达林
赋予垂危不治病人以“死亡自决”的权利,授权特定的医生进行“死亡援助”,安乐死——这一曾经让人争论了几十年的名词,随着近年国外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启动和国内相关案件的增多,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我国有安乐死立法的土壤吗?回顾1994年以来每次人大会上“安乐死”提案的提而未果,⑴面对近年来社会上要求安乐死的呼声不断高涨,人们不禁纳闷:安乐死,立法还要“沉默”多久?
理性的支点:人是否享有选择“优死”的权利
生与死都是人生的必然现象,谁也逆转不了。千百年来,人类正是在生与死的激流中不断发展完善着自己。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人既享有生存的权利,是否也应拥有选择死亡的权利?随着社会的进步,当“优生”的生存观得到广泛的认同后,“优死”的死亡观也就慢慢成为人们追求的权利热点。据调查显示,有82.3%的人赞同“安乐死承认了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是文明的进步”。⑵可见,安乐死这一新鲜的“泊来品”,已向中国传统的死亡观念发起了挑战,促使人们重新审视生命的意义,深入思考人的“死亡权利”。
毋庸置疑,从对死亡的消极接受,到积极要求自主处置生命,这一发展过程体现了人类死亡的文明进步。几千年来,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在国人心中早形成积淀了“生命神圣”、“命由天定”的传统道德观。因而,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保存和延长生命都是符合道德的,绝对不允许外界生命对它有任何改进和补充。这种道德取向,只注重生命的数量,而忽略了生命的价值和效益。今天,人们对生命的认识已越来越由时间的长短偏向于重视生命的质量,追求生命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对于一个健全的人来说,他不但有为法律允许范围内一切事务的自由,而且也能以自身的行动去努力实现它,这时他的生命质量就高,生命存在的意义就大;但对一个患绝症而又病痛难忍的卧床垂危者来说,他已经基本丧失了这些自由活动的能力,所能做的仅仅是忍受病痛的折磨,等待死亡的来临,此时他的生命质量极其低下,求死的渴求已超越了求生的欲望,死对他来说已不象正常人那样可怕和悲哀,相反却是一种快乐和安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对病人的痛苦视而不见,明知治愈无望还采取人工的方法延长其痛苦的历程,让病人求生不得,求死不能,这与其说是尊重人的生命,不如说是对人类尊严的亵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