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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效率让公正走开”

驳“效率让公正走开”


shangrila


【全文】
  驳“效率让公正走开”
  张有志
  首先我要阐明的一点是,“效率”一词确实包含了“效果”和“速率”两重涵义,而不仅仅指“速率”,当今的中国所说的“效率”也不乏“效果”这层含义。其实效果是个中性的词,它本身并不具有价值判断的因素,效果可以是积极的推动事物向前发展的效果,也可以是消极的阻碍甚至逆推事物发展的效果。况且无论我们做什么事,最终都会有一个效果的,把效率仅仅解释为“速率”是不恰当的。另外,正如效率一词是中性词一样,我们在说效率时不可能就包含已经实现了法律正义的意思,因为效率实在是一把双刃剑,至于讲效率的后果如何,可能是正义的,也可能是不正义的。
  法律追求的目标应该是公正,这无论是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或者在理念上都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什么是公正呢,这问题可能大了一点,但在这里如果不简略的探讨一下,实在难把问题说明。影响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因素是利益关系,而利益关系的典型是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公正简单点说就是要把利益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均摊,就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加以适当地平衡。
  既然公正的前提是要有利益的存在,那么,我们不得不讲效率,而且要讲求利益生产中积极方面的效率而不是做坏事的效率。无论如何,“蛋糕”做得越大,人们才有获得较大利益的可能性。如果蛋糕很小很小或者没有,社会主体们还是“大义凌然” 的饿着肚皮在讲公正,恐怕也是不公正的,因为他们在不讲效率的情况下既得利益与应得利益之间出现了分配的极大不公。所以,讲效率在物质生活还不富裕的中国是符合国情的,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代,在社会的许多领域“效率优先”是值得我们提倡的。“多而不均”的时代总比“寡而均”的时代要好,我想大多数人都会同意我的观点的。当然我们的理想社会应该是“多而均”的,那就需要有调节利益分配不均的杠杆,而法律就是这其中的杠杆之一。
  但是,在以公正为追求目标的法律面前,是不是要把效率一脚踢开呢?显然不是。因为离开了效率,表面上的公正也会变成实质上的不公正。比如现在有些案子一审二审再审,一共审了十多次,个中追求公正的精神实在值得我们佩服,因为有错必改是公正的本质要求。可是,这种表面的公正导致了实质性的不公正,因为如此为了公正而折腾当事人和法院,造成了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可能双方当事人为此付出的精力和诉讼费要远远超出胜诉一方所得的利益,这样的利益分配方式最终再怎么样的公正,也都只是形式上的公正了,因为当事人在追求公正的幌子之下要分配的利益已经化为乌有了。更何况,审了十几次之后,是不是就达到公正了呢?肯定还有值得争论的地方。这样更造成了极大的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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