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完善法制,强化宏观督导
行政权的削弱也并非意味着教育监管机构的无所事事;恰恰相反,在扩大法律院校自主权的同时应加强政府的宏观督导。我国前些年进行的法学教育改革可充分证明这一点:收费权下放,导致乱收费;学位授予权下放,导致部分高校成为“学位证书作坊”;人事制度松解,导致不学无术之人把持学校教育权等。
对以上问题和市场调节失灵现象并非说明我们目前进行的扩大高校自主权改革的失败,更不能以此为借口回到全面控制的老路使法学教育改革出现震荡反复,只能依法加强宏观监管。这种监管主要表现为:完善法制,丰富制度供给;加强执法,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发布信息,宏观行政指导。
(四) 裁并高校,有效整合资源
法律职业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和法律界职业道德的有效生成,因为只有具有基本一致的高度的知识和能力水准,法律职业人员才会有较高的自我评价和自尊感,才能获得社会的认同和尊重。因此,国外的法学教育一方面采用较高的入学标准,实施精英教育;另一方面将法学教育定位为本科或研究生教育,延长教育年限。
改革开放后,我国各法律院校的数量和在校生人数的增加都以数十倍甚至上百倍计。 根据1992年的统计,在法学教育中,三年制的专科教育占绝对优势。专科生的招生人数是本科生的8倍,在校生人数是本科生的11倍。业余法学教育规模也急剧膨胀,单是北京人文函授大学法律系自1985-1990年招生的学生就多达30余万! 形成了法学教育国外为最难,而我国为最易的强烈反差。
我国《
法官法》和《
检察官法》的修订使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提高到本科水平,刚修订的《
律师法》也提高了律师的入门条件。以此为契机,我国应将法学教育定位为本科教育,裁撤本科以下法律院校;在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出台法学教育办学标准,整改和撤销不合格的政法院校。从而有效整合有限的法学教育资源,为我国在入世后参与国际法学教育竞争奠定条件。
法律作为调控社会的行为规范,与政治、经济、道德、科技等诸多社会现象紧密相连,仅仅学习法律本身,很难对法律有深刻领会。只有结合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等相关知识的学习,才可通晓法律。但现在的一些法律院校不具备讲授相关知识的条件,而只能就法论法。我国在适当时候,应逐步施行仅在综合性院校开展法学教育或将目前的法律院校与相关财经院校合并以适应经济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
(五) 先行试点,逐步全面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