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不利于法学教育的国际化
经过十五年的艰苦谈判,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根据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的承诺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我国开放法学教育已成定局。面对国外办学力量的竞争,我国高校只有形成自己的竞争实力和优势才能在开放国门后立于不败之地,并成功进入国际教育市场。
给以法学教育以较高自主权,并以法制保障其自主权的有效行使是国外对法学院系的通例 。如果有高度自主权的国外高校竞争中国法学教育市场,而我国高校却受制于种种束缚,其结果可想而知。
二、 法学教育管制松解的措施
(一) 简政放权,实行高校自治
在西方,传统的大学自治观念根深蒂固。 民国时期北京大学和东吴大学的成功探索也表明大学自治对于法学教育必不可少。 法学教育自治有其内在根由:既然法学为一社会科学,法学教学和科研作为普及和探索这一科学的实践活动理应遵循科学规律行事;行政官员并非人人为法学教育专家,即使人人为教育专家也不可能时时把握教学科研一线的动态。因此,只有实行法学教师和学生的自我约束和管理,才可能做到尊重事实和科学,进而摆脱外部不合理的武断干预,宏扬学术自由的风气,使法律院校按内在规律演绎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学知识殿堂。
当前进行的政府机构改革和倡行法治的社会背景为高校自治提供了机遇。应在理论研究和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重新颁行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界定高校自治权的具体范围,特别应详细规定自治权受到侵犯时的救济措施,这种救济不应仅局限于行政复议,应扩大到司法途径。为此,应利用机构改革的契机相应裁汰不必要的行政机构和人员。同时,应提高教育监管人员的素质,以保证行政权的合理介入和官员的自律水平。
(二) 校际合作,加强行业自律
行政权的适当退出并不意味着法律院校的无拘无束。事实已反复表明,任何一项权利如无合理约束必然会被滥用。行政权退出后留下的空间应交给行业自律机构。为此,可仿效国外的做法,成立法律院校的校际委员会,由其成员民主确立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这些规范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法学教育的最终约束力量应交于市场。教育产业化的理论已经提出并付诸实践,法学教育应作为一项服务业发展。世贸组织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也使我国的法学教育走向产业化势在必然。法学教育产业化的结局是如果一所法律院校不提高科研水平和教学质量必遭市场淘汰;本国法学教育整体落后必然使法学教育市场部分为国外高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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