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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教育的管制松解

  按照专业设置系、室(教研室)和分配教育资源是我国建国后相沿不变的惯例,虽然这种做法如今在一些大学的法学院已有所改观,但总体格局并未有实质性改变。但是,将法分为众多专业不仅缺乏科学依据,使学生专业知识过于狭窄,不利于学生未来的职业选择,而且也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相背。法学就是一个专业,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随着人才流动性的增强和涉外经济的迅速发展,对人才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仅仅通晓一门法学知识,显然无法适应现实需求。而欲培养复合型人才,从根本上改变专业过窄的局面,唯有将专业设置权取消,将学习和研究方向的选择权交给受教育者自己,有他们根据自己的特长、爱好自主决定未来的发展方向,而由学校给予适当的指导。
  (二)不利于改变盲目办学的混乱局面
  随着法律宣传的深入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学成为了热门专业。目前承办法学教育的不仅包括全日制正规院校,而且中央和地方的19所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各种职业大学、干部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和检察官学院及大学附设函授学院、夜大、成人教育学院也大办法学教育。在目前缺乏办学基本规范和评介标准的情况下,一些院校缺乏基本的办学条件,比如有的师范大学原来的政教系因招生困难,便转化为法律系,并很快成为硕士点,而师资基本上还是原样。
  既然法学教育机构的存废和生存状况附属于行政权,在目前行政权条块分割严重,政府机构和权限设置不会在短期内有重大改变的情况下,仅靠行政权的协调将难以改变法学教育的混乱局面。
  (三)不利于改变法律院校机构臃肿的现状
  高等院校机构臃肿已是人所共知的事实,这一现象在政法院校同样突出。闲杂人员混迹于教师中间,不仅无端消耗本来就紧张的教育经费,而且会生出许多与教学科研无端的是非。教师本为一崇高的职业,大学本为一清净高雅场所,而那些蝇营狗苟、纯为混饭的人占据许多本可大有作为的位置,不仅有损学生心中的大学形象,而且因其操守低下也使教师难以与之为伍。
  但行政权对大学教育的控制需要与之相配的相应机构和人员,而且由于行政权在教育资源调配中的决定性的作用,反使行政职务成为许多人趋之若骛的肥差。所以在教育体制不转变的情况下,在法律院校大幅裁减行政人员和提高教师的地位都是奢望。
  (四)不利于法学教育的现代化
  伴随经济现代化和国家综和国力的提高,法学教育的现代化需要与之同步。但相对于蓬勃发展的国企和政府机构改革,法学教育的进步着实有限。有人甚至称目前的高等教育为计划体制的最后一个堡垒。
  法学教育改革和现代化进展的缓慢同行政权的过分束缚有密切关系。邓小平同志一再强调,改革就要大胆地闯和试 。而法学教育的改革需要一定的自由空间,否则改革只能在违法的状态下进行。目前,民办资本参股国有高校、教师聘任、专业设置、招生规模、人才流动等方面都需要大胆尝试,然后才有优胜劣汰,找到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学教育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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