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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自由化立法实践及我国对策

  5.实行循序渐进国民待遇原则
  在双边谈判与协议中因为只涉及两国立场妥协,对国民待遇问题比较容易处理,而在GATS多边空运服务谈判中,涉及到不同国家立场,我国应好好把握国民待遇实施的循序渐进性。事实上,空运服务业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实行对外国服务及外国服务提供者“次国民待遇原则”而GATS虽然把国民待遇当作一项具体承诺的义务,但是否适用于各国空运服务部门,以及适用的条件和限制如何,都取决于各国谈判时作出的承诺。另外GATS本身存在许多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如政府采购与补贴的规定。而即使按照GATS本身对国民待遇的定义,也意味着在本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与其他成员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之间可采用相同或不同待遇,只要竞争条件相同,即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也就是采用重效果不重形式的认定原则。但什么是相同竞争条件,既然没有相同形式的规定,就必然会带来不同的解释[10]。例如我国在13个城市允许外国银行开办外国金融机构,但只允许他们经营外币业务,这也符合有条件的市场准入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对外国金融业进入我国实行数量限制和待遇限制。我国的航空运输服务对外开放也可援引此例办理。[11]
  我国现要解决的是将那些作出规定但又实际无效的“次国民待遇”取消,因为其既对大局无益,又易招来外商不满,引发别国报复。如中俄间货运市场,几乎被俄罗斯包机形式占领,本国航空企业对不定期航班优先经营的规定形同虚设,已经完全不起作用。又如服务收费的歧视性待遇,不合国际通行做法,应着手取消。
  还有一个问题是关于“超国民待遇”方面,主要是对外商的税收优惠。这些特优惠是当年资金短缺,刺激外资进入的需要,而如今整个招商环境已变化,我国不再是资金短缺国家,外商投资也不着重于税收优惠而是中国稳步经济增长、市场规模巨大以及日益完善的基础设施等外在环境。所以“超国民待遇”已无存在合理性而应逐步取消,何况,其不仅有悖WTO国民待遇原则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也违反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规律,不利于中资企业的成长。
  
  参考文献:
  [1]See ATA Statitics:http://WWW.air-transport, org/public/industry/16.asp.
  [2]See ATA Statitics:http://WWW.air-transport, org/public/industry/16.asp.
  [3]郑兴无·WTO与航空运输业的开放[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10.
  [4]刘伟民·国际航空运输管理体制的发展趋势[J].民航经济与技术,1998,(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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