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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自由化立法实践及我国对策

  三、我国空运服务业面对国际航空运输自由化趋势的对策
  如前所述,航空运输自由化是整个世界经济自由化的一部分,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但由于世界经济发展的极不平衡,完全实行弱肉强食法则,亦只能获取适得其反的效果,所以我们应该因势利导,趋利避害,采取正确有效措施应对挑战。而正确有效措施应体现在国内改革、双边谈判以及多边谈判等方面。
  1.面对航空自由化潮流,我国应对民航管理体制与民航企业制度进行根本性改革
  自由化意味着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这决定我国应对民航管理体制与企业制度进行根本性改革。政企不分可以说是我国航空运输管理的最大弊病,作为代表政府行使行业的管理职能的中国民航实质上又像是“中国航空运输总公司”,经常行使着民航企业的经营权。使民航业成为中国各种产业中市场化运作较低的部门。同时,管理观念上的落后也是极大诟病,其对行业行使简单缺乏科学性的管理以及奉行对内严格保护的理念基本上使航空运输管理水平与对外开放程度滞于20世纪80年代水平,而加入WTO后,来自GATS协议的实施压力以及世界航空运输自由化的潮流将迫使我国航空运输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必须从传统计划经济管理模式过渡到市场经济管理模式,以制度创新来促使国内航空业第二次飞跃,从而改变以往发展单纯依赖国民经济高速增长而带来的市场自由扩大局面。
  前几年作为“朝阳产业”国内航空公司大规模的亏损暴露出国内航空运输企业效率低下的通病。有人将国内四家主要航空公司与世界排名前五名的美联邦、美利坚航空公司、三角航公司、英国航空公司以美西北航相比,无论是在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载动率以及生产率相比都相差甚远。即使与排名22位的大韩航空公司相比,在生产率与货运周转率都上几乎只有其1/4。[9]而造成如此局面的重大原因就是在50多年的严格保护之下,养成政企不分,企业经营机制落后管理效率低下的状况。加入WTO后,取消严格的保护伞,引进强大的竞争对手,面对生存与死亡危机,中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得不作出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与自我发展的现代化企业制度的抉择。
  2.完善我国航空运输服务法律体系与相关市场竞争法体系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航空自由化需要在完善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框架下实现,所以完善国内航空运输法律体系与相关市场竞争法律体系是迎接航空运输自由化挑战的关键一步。
  虽然我国已参加一些航空运输方面的国际公约和制定并实施数量众多的国内法律、法规,但尚未建立一个与WTO规则相适应的完善的航空运输的法律体系,同时缺乏完善的市场竞争法体制导致不公平竞争现象泛滥。表现在:①缺乏一部能统率全局的航空运输服务基本法,对整个航空运输管理体制整体发展和各运行主体及相互之间的各方面关系缺少必要的法规约束和规范。②要尽快制定一套比较完备的国际航空运输管理的原则和规则。包括:尽快制定飞机的维修、航空运输服务营销以及计算机订座系统管理方面的专门法规;应制定相应的外资进入我国航空领域的有关法律,确定外资进入的领域,进入的方式、程度以及经营方式等。另外,我国《民用航空法》虽然在第十三章、第十四章对外国民用航空器服务及涉外关系的适用,作出了一规定,但这些规定都很原则,需要有内容更为详细的实施细则。如航线的确立、运价的制定、运量(运输频率)的确定、关税的征收、盈利的汇返、辅助性服务的提供、服务资格及证件的确认、垄断经营与竞争、机场“通道”资源分配、代码共享、联盟组成、飞机的湿租等。同时,在制订相关法律、法规时,应参照WTO、ICAO等的规章,以免与国际规范发生冲突。③现有的许多涉及航空运输的法律、法规与WTO基本原则、GATS规定不相符合,应考虑作出修改。如税收方面给予外商投资的航空运输业的基础设施特殊优惠,就有悖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另外,与法律、法规同样约束力的内部文件(如行政规定)不符合透明度条款,有待改进。④尽快制定和完善竞争法体系,包括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制定《反垄断法》,有效规范中外空运企业在中国市场上的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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