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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自由化立法实践及我国对策

国际航空自由化立法实践及我国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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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国际航空运输自由化立法实践对我国影响及应对
       刘志云
  
  一、国际航空运输自由化立法实践与根源探讨
  从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以美国为首的众多空运大国掀起一股航空运输自由化潮流,并迅速席卷全球,对国际航空运输体制产生深刻影响。下面以美国、欧盟和东盟为例,对国际空运自由化之发展作简单介绍。
  1、 美国航空运输自由化实践
  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航空企业放松管理法》,宣告自由化政策的正式开始,而新政策的目标正如该法第102条宣称:鼓励发展并保持一种依靠由实际或潜在竞争产生的高效率、创新和低价格,以决定航空运输服务的品种、质量与价格的航空运输体制。美国的政府在推行国内改革时,同时迅速将自由化改革推向国际。在1980年2月,美国国会正式制定《国际航空运输竞争法》,强调应“使国内、国际航空运输一体化”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经营业务与市场销售的限制”。
  从1978年起美国政府按自由化政策理论,对传统的双边航空协议修改,并将其作为自由化运动推向国际的最佳工具。新协定的基本特征是:①同一条航线或市场上,允许双方指定多家航空公司参加营运,以利竞争;②在航线确定和运力提供上,一般不加限制;③提供在制订票价上的最大程度的自由;④自由安排契约和货物运输。美国首先以荷兰为突破,在1978年签署自由化型的双边协议,同年又与联邦德国、以色列签署内容基本相同而具体规则更加自由的自由化协议。在1997年4月1日开始,欧盟的航空运输市场完全自由化后,美国将重点转向亚洲,首先选择与其具有自由航空关系的国家和地区,如新加坡、文莱、中国台湾和香港等,最后是日本。在1998年1月美国终于与日本达成同意取消两国在航空交通方面大部分限制的协议。到2000年5月,美国已与60个国家达成自由化程度极高“开放开空“协议,而对于加拿大、日本以及法国虽没有达成“开放开空”协议,但在自由化上也取得重大进展。
  对于美国推崇的航空运输自由化政策,国际社会褒贬不一。对于本国航空企业已趋成熟国家实行自由化政策,从而鼓励竞争、降低成本、创造效益,自然是明智之举,但对于航空运输业不发达国家,贸然实行全面自由化政策,显然是将本国不成熟的航空运输企业推入虎口。不过即使美国国内批评自由化政策人士也颇多,但美国从自由化运动中获取的实效却有目共睹,美国定期航班的平均载运率从1975年54%上升到1992年的64%,1998年更升至70.9%,而国际航班的载运率也从1975年50.4%上升到1998年的72.8%。[1]另外,从1978年到1988年,旅客人数增加88%,定期航班旅客里程收入增加62%,而1997年又比1998年分别增加32%和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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