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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的理性与德性

  注释:
  [1] 环境法学界对环境法及环境法学概念的理解和使用或宽或窄,鉴于近年来环境法学概念不断扩展的趋势,同时也是行文立论的需要,笔者从广义上使用环境法这一概念,包括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及相关法律,环境法学则是研究上述法律关系及其方法的理论形态。
  [2] [荷兰]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中译本)第1卷,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9页,转引自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45页。
  [3] 参见夏勇著:《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修订版,第138页。
  [4] [意]登特列夫著:《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李日章译,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6年6月版,第7页。
  [5] 擎复兴自然法大旗的富勒悍然否认了自然法是衡量人定法必须依凭的一套权威的“高级法”的原则。参见[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172页,第174页,第189页。
  [6] 参见[英]A. J. M.米尔恩著:《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3月版。
  [7] 江山先生在其论文和著作中提出了人域法、人际法和人际同构法的概念。见《法律革命:从传统到超现代——兼谈环境资源法的法理问题》,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1期;《再说正义》,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9期;《法的自然精神导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134-169页。为了行文方便,在此借用了人域法的概念,在此向江山先生表示谢意。但为了避免造成对江山先生观点的误读,有必要对其重新界定。人域法系指调整人类关系的法律,其主体包括现世代的个人和群体、作为群体的后代人。下文涉及的域际法指和谐的符合理性要求的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即域际关系。而“自然环境”指人类活动能够影响的,同时法律手段又能够管理和保护的一切人类之外的因素。
  [8] 古代自然法和中世纪自然法把理性归结为人对某种事物的向往,亦即一种价值取向。例如,亚里士多德将理性划分为思辨理性(即现实的推理)和实践理性(即应当的推理),这包含了归纳和演绎两种方法,即在归纳实然的基础上,依价判断推导出实然。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6月版,第78页。阿奎那也认为“人类理性认识自然法的真正方式或形式并不是理性知识,而是通过倾向得来的知识。”马里旦:《人和国家》,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6页。有的学者在归纳古典自然法家的“理性”概念时,则认为“所谓理性,在它们那里指人类的一种自然的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常理由,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第44页。可见,古典自然法学使理性概念变得更精致了,将人类的能力引入其中。复兴自然法学主要探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对理性的阐述多语焉不详。
  [9] 参见[美]托马斯·L·汉金斯著:《科学与启蒙运动》,任定成、张爱珍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美]艾伦·G·狄博斯著:《文艺复兴时期的人与自然》,周雁翎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第40页。
  [10] 马克斯·韦伯在其名著《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论证了新教伦理对资本主义崛起的决定性作用,尽管这一观点后来受到较大的质疑,但新教伦理一直在资本主义社会占据主导地位,这种积极追求世俗功利的伦理观念至少也是对资本主义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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