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整人域关系的同时,环境法学又对域际关系有着独特的思考。特定的域际关系是环境法存在的前提,正是由于这种关系处于不协调,但通过规范人类行为有可能恢复的状态,才有了环境法调整人域关系的必要。而作为一种理想的表征和谐域际关系的域际法是一种能够被人类理性认知的有关域际互动关系的客观规律,只有将人类追求短期利益的活动限制在域际法允许的范围内,才能使人类福祉持续地增加。同时,环境法对人域关系的调整,使域际关系客观上日趋接近域际法的期望,尽管实证法学意义上的环境法律规则并不直接调整域际关系。
自然法的遗产
自然法在经过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和复兴自然法的发展过程中,有一张普络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在不同的历史情境和不同的法学家眼中有不同的面目。中世纪自然法臣服在上帝或永恒法的脚下,成为神学的婢女,它在维护教会统治上是“无害而正统的一个概念”。[28]当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欧洲出现和壮大之时,自然法旋即就成为革故乡鼎新的强劲思潮,其革命性就昭然若揭了。这似乎还不足以说明自然法飘乎不定、变动不居的特性,即使在同一时代,在特定国家的政治氛围中,同样也会出现截然不同的社会影响。法国大革命时期,雅各宾派的恐怖专政使我们不得不对自然法可能引发的过激革命热情保持警惕。[29]
然而,研究自然法及其相关问题,就要“关注那些处于完好状况中的事物,而不是关注那些被腐化的事物。”[30]没有古代自然法,意大利半岛上一个农民小共同样的渺小法律就不可能演变成后来各文明国家普遍遵守的法律(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如果没有中世纪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的思想精髓就不可能得以保存,恐怕也就不会有后来伟大的资产阶革命和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和典籍,[31]二战之后,如果没有自然法的复兴,也就不会对恶法非法有那么深入的探讨与认识。
自然法留给我们的学术遗产,在将来还会起到什么伟大作用,尚不得而知,仅就环境法而言,它不仅仅大大拓展了人域法权利主体的范围和丰富了其权利内容,而且还使构建追求域际和谐的域际法获得了法理上的支撑。当代人所应享有的实体环境权、程序环境权和基本环境权大大丰富了传统公民权利的内容,这是人类整体福利提高的重要保障。代际环境权的提出则使人域法的权利主体范围拓展到极至,这同时也是自然法理论本身的又一次完善。域际法的构建则是自然法对理性概念的一次升华和飞跃。在理性与道德关怀的感召下,又使人域法与域际法在理论上浑然一体,当代人环境权的确立也是对代际环境权的保障,[32]以追求域际和谐为目的域际法又是人域法各权利主体实现其权益的安全底线,反观之,人域法又从微观上通过调整人域的具体法律关系,促成了域际和谐的现实可能。
RATIONALITY AND MORALITY OF ENVIRONMENTAL LAW
Abstract: The precepts seeking for personal equality and harmonious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 and nature are the basis of environmental law, and through analyzing the concepts of ration and morality, the objective is found reasonable, in the perspective of natural law, and it is not only the evolu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but also the development of natural law.
Keywords: natural law; environmental law; functional analysis; law of person-person; law of person-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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